對超期債務認可後可以反悔嗎?

對超期債務認可後可以反悔嗎?

梁某向朋友崔某借款6萬元,約定於2007年7月25日償還。還款期限屆滿前,梁某搬至其他城市居住,崔某也一直未向梁某提及還款之事。2010年,崔某做生意急需用錢,於是找到梁某要求其還之前的借款6萬元,梁某表示,自己目前無法立即籌集6萬元,需要一個月的籌錢時間。為讓崔某放心,梁某寫下還款保證,表明自己將在2010年9月1日還清其之前所借的借款6萬元。之後由於梁某未按時還錢,崔某持借條和還款承諾將梁某起訴至法院。梁某辯稱,之前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積極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保障自己勝訴權益的法律制度。但是,即便該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也並不意味著其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雖然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是債務人仍自願履行的,法律仍予以認可。同樣,如果債務人此時對債務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仍應受法律保護。由上可知,訴訟時效的超過只是使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法院保護,使權利人喪失勝訴期待權,但並不會導致其實體權利的消失。具體包含以下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時,權利人仍有權受領。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以當初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理由要求返還。

另一方面,權利超出訴訟時效也不意味權利人從此無法再主張權利,只要義務人再次確認債務,該債權債務關係仍受法律保護。

上述案例中,雖然崔某要求梁某還款的合同權利已過訴訟時效,但是梁某之後的承諾還款行為構成了債務的重新確認,因此該債權債務仍應受法律保護,崔某不能因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不予履行。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以債務人做出承諾構成對債務的重新確認雖然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確定新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作用,但是在現實的訴訟過程中,只有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方能對債務人重新承諾的事實進行認定。因此在債務人承諾還款或履行其他義務時,權利人應當注意保留債務人做出承諾的證據,比如,要求債務人書面承諾並進行簽名、留存通信記錄、通話記錄等,都是固定證據的有效措施,這些也是債權人應有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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