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宣城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各類
附屬物補償、安置補助費、獎勵等標準的通知
宣城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各類附屬物補償、安置補助費、獎勵等標準
一、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注:1、同時適用於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2、未列入的附屬設施可參照表中相近的設施給予補償,或者根據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房屋裝璜補償標準
三、樹木移植補助費標準
四、搬遷費
1、實行貨幣補償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m2計算,最低不低於1000元,一次性發給搬遷費。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證建築面積10元/m2一次性發給搬遷費;有大型設備的,按當時貨物運輸價格計算。
2、實行產權調換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發給。
3、實行產權調換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費。
五、臨時安置費(住宅房)
住宅房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房屋是被徵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合法面積小於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標準為: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上述規定計發6個月。
2、實行產權調換的:
(1)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計發4個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從其搬出之月起18個月內安置的,按上述規定計發;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規定再增加一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安置兌現為止。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規定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兌現為止。
期房產權調換的,另按上述規定支付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停產停業損失費(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
(單位:元/㎡.月)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上述規定計發6個月。
2、實行產權調換的:
(1)以現房安置或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2)以期房安置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從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規定發給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區位劃分
本標準關於區位劃分按照《宣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用地區位等級劃分圖》執行。
八、房屋徵收獎勵、補助標準
1、房屋徵收獎勵期間搬遷獎勵標準 單位:元/㎡
九、房屋徵收相關項目補償
(一)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補償
按照被拆除建築的工程造價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二)經規劃部門批准,未記入房地產權證建築面積的房屋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躍層、閣樓補償
1、經規劃部門批准,未記入房地產權證建築面積的,但有購買合同等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2、經規劃部門批准,未記入房地產權證建築面積的,且無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1)房屋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補償標準
層高2.2米以下至1.8米500元/m2
層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層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躍層、閣樓補償標準
簷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簷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200元/m2
簷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簷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三)公共廁所補償
市政水衝式公廁,按每蹲位12000元計算補償,其房屋不再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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