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毒贩候审期间从法院跳楼逃跑,这会对他之后的量刑有什么影响?

jiangyuming2010

LazyBears:

又一逃犯庭审时“越狱”!

2014年曾经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好巧不巧也听说过这种事,一毒贩同样是在庭审中途接着上厕所的名义翻窗逃走,幸亏在24小时内就缉拿归案,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事情的后果便是:当时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两名法警被撤职,还是看着即将退休的情况下!若不是24小时内追逃成功,可能这犯事的法警还得被判个“玩忽职守”!

这次是事件暂且没有得出结论前不多谈,我来说说上次我所了解的“嫌犯逃跑”,可供参考!


法警是否“玩忽职守”看监管措施是否严厉


  • 为什么庭审时犯罪嫌疑人能逃走?上次的原因综合来说有两环


当时正好将嫌犯从看守所提至法院准备开庭庭审,而嫌疑人提出要“上厕所”,为了让嫌疑人得到便利,涉事法警认为“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也做不出什么事”于是没有遵从规定给其上手铐,这是导致其逃跑的一个诱因。


其次,当时庭审不是在中级法院,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而涉事的基层法院硬件较差,周遭环境复杂,以致于嫌犯逃跑后法警第一时间根本无法追上,这也是第二个导致其“逃跑成功”的原因。




  • 嫌犯有一定的反侦察措施,身上没钱也“逃”了很远


要知道嫌犯身上是没钱的,而且在无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通常逃不远,而他是如何做的呢?后来得知,其先是找了一个摩的司机(开摩托车的)要求其搭载,然后借其手机打电话至朋友处,让朋友来付车费,并且不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带,试图以其他交通方式逃避警方。


正是由于摩的的杂乱以及第三者通讯工具的介入,让其成功的逃跑了近10个小时之久,要知道在如今遍地是摄像头的时代,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 逃犯最终还是落网,涉案法警分别被记过辞退


其实说实话,涉事法警真的很苦。当时距离其退休时间不足2年,而且也是老法警了,再其手上数十年从未出现过嫌犯在庭审中“逃跑”的事迹,加上近几年的“人性化执法”都让他产生了一丝松懈。

临近退休被辞退,退休后貌似也无法享受到本应有的待遇,但所幸最后未酿造大祸,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这也告诫我们了一点:即使再“经验丰富”也前往别“过于自信”,否则后果真的难以想象!


毒贩,是最不能够轻易“松懈”的看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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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的毒贩脱逃事件就发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发当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该信息。逃脱的毒贩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事件发生后,南通市开发区法院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开展抓捕,经过视频侦查发现该毒贩最后的消失地点在毗邻开发区的通州区(南通州,并非北京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州警方随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辖区的主要交通要道上进行设卡查缉,对可疑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查控。

位于事发地中心区域的南通开发区与通州区西南片区域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当地也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工作,因此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空旷废弃的拆迁工地。从躲藏的角度来说,如果马廷江有极强的野外生存能力那么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费的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来进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说马廷江的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那么他恐怕还是会滞留在当地的居民区内,白天进行隐藏,待到夜晚再伺机出来寻找食物、衣物。

为了尽早抓获马廷江,目前当地部署在路面查缉的警力并未减少,并且还开始发动群众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车站、码头均有警力把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根本无法在旅馆、浴室、网吧等类似的场所落脚,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他的活动空间明显有限,很有可能还在开发区范围内未能出逃他处,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发地南通开发区法院)

此次毒贩从法院脱逃事件发生后,网上曾有传闻毒贩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上厕所时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传闻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过这些传闻均被开发区法院予以否认。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突然冲出法庭从而脱逃的。被告人当庭脱逃这种事件十分的罕见!

也许有人要问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么能够冲出法庭继而逃跑呢?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我们要注意事发时马廷江正处在庭审的现场,近年来国家为了保障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断提高,不仅不要穿号服,连手铐脚镣也免除了。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脱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经说过: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老百姓的残忍。现在仔细想想,这句话不无道理。

发生在南通开发区法院的这起脱逃事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我想此事对于所有的法院无疑是敲响了一记警钟,如何在庭审过程中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做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意外值得深思。

马廷江从庭审现场当场脱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脱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发时,法院正在审理的正是马廷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事,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开发区金玉路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廷江上次被判刑后是在2014年出狱的,至今不满5年,后又贩卖毒品本身就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此次他又从法院脱逃,构成了脱逃罪,一旦其被抓获归案必将与之前的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另外就是马廷江在脱逃时随身是没有钱物的,距离事发当日到目前为止已经整整两天两夜。作为一个正常人在此期间不可能不吃不喝,身无分文的他很有可能会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一些盗窃或者抢劫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一旦查实亦将与上面我所提到的两项罪名合并处理。


通城丹妹

涉毒被告人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逃脱,其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归案后,其前因与后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予以定罪与量刑。

1、被告人马廷江的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冲出法庭并跳楼逃跑的。此时,被告人马廷江仍然处于羁押状态。因此,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脱逃罪对其定罪与量刑。

2、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时脱逃的,尽管该案已经判决,但是,尚未对其进行宣告,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犯数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对被告人马廷江已经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决应当如何处理。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看,该案应当将对被告人马廷江的起诉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马廷江归案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

鉴于被告马廷江在等待宣判时借机脱逃的事实,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事情经过

根据新闻报道,当地法院在当天正要对马廷江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审理,却发生了嫌疑犯马廷江逃跑的事。

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十几年前,他犯抢劫罪,在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满释放。然而,经历过牢狱之灾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狱后,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实际上,马廷江和他的团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审,马廷江被指控贩卖冰毒37.5克。

因此,马廷江对审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审判的时候,他提出要上厕所,在没有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对于他的逃脱,警方将启动“关城门”预案进行抓捕。

逃犯的后果

首先,法院会可以中止审理。对于被告人脱逃的,会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同时,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触犯脱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疑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逃跑也并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对于马廷江这种情况的,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和先前的罪数罪并罚,鉴于他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脱,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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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新闻刚出来时就知道这件事了,发生在笔者相邻的南通,说实话,确实蛮意外的,候审人员竟然毫无设防地脱逃了!


笔者也参加过庭审,现场正常都有两个法警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两边,为什么就让他逃了呢?而且从监控图片,犯罪嫌疑人马廷江手上带着手铐,行动应当非常不便,即便他逃跑,也应当很快就能被抓获。

但是现实却不是如此,不知何故?南通中院目前接受采访时强调,正在进行核查,到时该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我想现在第一要务就是尽快抓住逃犯,抓住了他,一切事情就能水落石出,比我们在这里猜测要好的多!

根据法律规定,马廷江已经涉嫌脱逃犯罪,抓获后肯定是要数罪并罚的,处罚肯定加重,而且马廷江之前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直到2014年才刑满释放,2017年又因为贩卖毒品被抓,距离刑罚执行期满尚不足五年,已经构成累犯,也是要从重处罚的,所以这家伙等到被抓获,肯定够他喝一壶的,等着牢底坐穿吧!


打虎拍蝇

我在想,这家伙身手得有多么敏捷,才能冲破重重的防守,从窗子脱逃出去。

回想了一下我参加刑事案件庭审的各个现场,这种临场脱逃,几乎是不可能。

青岛这边的看守所里有审判庭,在押犯基本都在那儿开庭审理。那是一重一重的铁门,每一重都有法警把守,曲里拐弯的通道,我开完庭往外走都得问问那些在各个出口把守的警察。从窗子跳出去?即便摔不死,外面还有高墙电网。

另外,我没看见法庭有窗子。法院本部的刑事法庭,我也没看见有窗。即便有,也是高高在上的那种小窗,根本不可能翻窗出去。

我一个干狱警的哥们说,他们那儿,20年没有脱逃案发生了。因为没有一个能逃成功,抓回来罪加一等。还逃什么逃。就逃出去那几天,惶惶不可终日,东躲西藏,缺吃少喝,保不准还怀念在监号里有吃有喝的好日子。

所以,想来想去,对这个马廷江来说,真没有比投案自首更好的出路。

另外我对这家伙的智商也很无语。从事犯罪、贩毒工作多年,其生命的主要活动内容就是与人民警察周旋,却不知道现时下的天罗地网,一只苍蝇都难逃脱,他却想逃出生天,隐姓埋名,从头再来。

只能说,自由的诱惑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比毒隐发作都让人疯狂,即便不切实际,也要拼命一试。

现实就是如此反讽:他为自由而逃,抓回来,只能再多给他上几副镣铐。

累犯、贩毒、脱逃,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如果他这几天在外面不作案,不自裁,就目前已经犯下的事,比原来可能判处的刑期,再加上至少三年,妥妥的。

问题是,不管判多少年,他能改造好吗?十几年后回归社会,又会如何?

我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看到那些犯人规规矩矩、任人摆布,都常怀疑:这是那些在外面无恶不作飞扬跋扈的家伙吗?

没错,就是,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进来。所以对他们千万不能心慈手软,放松警惕。


潘卫霞律师

毒贩法院候审期间跳楼逃跑,终止庭审,全城搜捕毒贩。该毒贩审判期间逃跑,只能是更加加重自己的刑期,如果在逃跑期间造成了其他一些事件的发生,那么他就更加罪无可恕。

案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上午10点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审判,9点40分左右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法院二楼跳窗逃跑。

对于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对于本案件涉案毒贩马廷江,更应该加重处罚,在审判期间逃跑,他的情节恶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将会逮捕归案,得到应有的审判,至于到底能审判多少年,那要按照他逃跑期间有没有进一步造成一些事情的发生,总之,他都是罪责难逃。我们拭目以待他得到该有的审判。


珞珈评论社

老罪不改,新罪照判,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南通一毒贩在法院审理宣判期间,竟然跳楼逃跑,这真是恶习不改,罪加一等。

一、该毒贩原犯有贩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毒贩在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试图逃跑,想逃避惩罚,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其又构成脱逃罪,应当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该毒贩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判处。

所以对于该毒贩,就应当按贩毒罪和脱逃罪两罪并罚,并且从重判处。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分子犯罪,勿心存侥幸,实在劫难逃。犯罪后就应当认真悔过,认罪伏法,抱着侥幸心理脱逃。那只能会咎由自取,罪上加罪。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勿妄想脱逃,勿妄想逃避惩罚,到头来只会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法重情深

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第一反应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在法院候审期间他能够跳楼轻松逃跑?当时负责看押他们的人在做什么?为什么厕所窗户这么好跳?其实我们在考虑对他量刑问题之前,更应该反思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于量刑方面我有几点想法分享给大家:

其一,单从这个事件来说,非常恶劣,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贩毒本身就是害人害己的事情,一人染毒可能摧毁一个家庭,我有一个小时候的玩伴就是因为吸毒差点家破人亡,刚开始是觉得新鲜刺激,然后自己控制不住自己偷家里钱,满足自己毒瘾,把母亲气的住院,后来不得不送进戒赌所,好在是迷途知返,现在也走上了正路。



我想这个毒贩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贩毒的行为以及从法院逃跑的严重性,并不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其二,我们就从法律上谈谈关于他的量刑,毒犯是个人行为的主观犯罪,贩毒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在量刑过程中会根据毒贩具体的贩毒量多少进行定罪。

本次毒贩在法院接受审判也是对其进行量刑的一个重要过程,但是他却不知悔改,直接趁机逃走,直接影响司法,又犯了逃跑罪,可以说是罪加一等,对其量刑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如果被抓肯定是要两罪并罚的,具体量刑方面还需要法院给出结果。



我们常讲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罪犯最终一定会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是他为什么能够逃脱依然值得我们的反思。他在逃跑期间依然会对我们普通人的安全留下隐患。

试想如果我们法院在各方面管理如果可以加强,类似逃跑事件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我想只有这样我们普通人才可以更少的受到伤害,才可以更幸福的生活!


行摄青年


事件回顾:6月26日上午,一名涉毒犯罪嫌疑人在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候审时,突然从法院跳楼逃跑了。

(一)当日下午,该院对马廷江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原判,9点40分左右,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去厕所,未经法警允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二)据法院透露,20岁时,马廷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四)针对网传马廷江是退役武警,打伤法警,熟悉格斗等信息,开发区分局通报称均为不实信息。

(五)南通中院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从法庭现场跑掉是“已是既定事实”,此时核查清楚后会进行问责,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诗词公寓观点:犯罪嫌疑人能从法庭途中逃跑,足以说明管理上确实存在着漏洞。在对犯罪嫌疑人审理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人都会加持戒具,比如手铐,脚镣,穿有标志明显的号服,一定数量的法警押解以防犯罪分子逃跑等等。按说犯罪嫌疑人在如此严密的防范之下想逃跑,确实难度很大。

这次逃跑事件我想也会对在以后如何进一步管理犯罪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知道对方是犯罪嫌疑人,这类人如果逃跑,那对普通老百姓正常的生活实在是有很大的不安全因素。

也希望各级管理部门能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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