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稅種、大問題之實務工作中印花稅的計算與繳納

在企業的實務工作中,發現有這麼個現象: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計算繳納稅款的過程中,對待像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稅種一般都十分重視,基本上不會出錯。但是對待像印花稅這樣的小稅種,稍不注意就會有錯誤發生。按現行稅務政策規定,印花稅漏繳、錯繳了也會給公司帶來不小的稅務風險呢。前段時間咱們總結了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計算方法,現在我們來研究一下印花稅在實務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問題吧。

一、簽訂的合同都要交稅嗎?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1988]255號)第十條明確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與其他稅種不同,印花稅採取正列舉法,列舉的才繳稅,未列舉的則不用繳稅。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繳納印花稅的,只有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才需要繳納。比如一家企業為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合同,簽訂的法律、審計等諮詢合同,按現行規定是無需繳納印花稅的。

二、什麼時候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中的相關規定,除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外,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從實務工作中來看,如果在國內簽訂的列舉範圍內合同,一般是在雙方都簽字或蓋章後立即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在國外簽訂的合同,則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如果列舉的證照,應於拿到證照時繳納印花稅;如果是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於賬簿啟用時繳納,一般實務中是在實際收到實收資本時繳納,註冊資本認繳制下也是以實際收到資本金的時點和實際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三、合同未執行或增減執行金額該如何處理印花稅?

按現行稅務規定,應稅合同是在書立時就繳納印花稅的,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所以只要訂立了印花稅應稅合同就要繳納印花稅,即使未執行也不能退了。同理,如果實際執行時,實際金額比合同載明金額有所減少,也不能退印花稅或抵用。但是如果是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如果實際執行時金額增加了,並且對原合同進行了修改使其所載金額增加的,增加的部分就應該補繳印花稅了,比如將增加的金額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如果不修改合同的話,自然就不用補繳了,但增加金額如果很大,沒有補充合同就少了一份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涉及該事項的法律保障程度有可能會降低。)

以上是在實務工作中,印花稅計算繳納過程中會碰到的一些問題,以及個人對相關事項的理解與處理,分享給財務小夥伴們參考,因印花稅屬於地方稅種,各地稅收政策有所不同,所以實際操作時還是要以當地的稅收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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