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佛山市迅警贸易有限公司、刘怀峰等5人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举报他们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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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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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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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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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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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素星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佛山市迅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71号综合楼6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816931-6。

法定代表人:肖玉星。

被执行人:刘怀峰,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尤家河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10125****。

被执行人:刘艳,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蕨芭塘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919850422****。

被执行人:肖玉星,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歇马镇尤家河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1023****。

被执行人:刘怀政,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歇马镇尤家河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20215****。

被执行人:肖素星,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溆浦县两江乡梅通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41108****。

1.立案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2.执行案号:(2018)粤0605执恢984号

3.执行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

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迅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警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桂城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5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10101000元内,分次向被告迅警公司发放贷款,并约定了借款利率等事项。原告与被告刘怀峰、刘艳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物保)从合同、与被告刘怀峰、刘艳、肖玉星、刘怀政、肖素星签订保证合同(人保)从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迅警公司发放了10000000元贷款,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约定看还款相关事宜。现被告迅警公司仅按时偿还了50万元,剩余本金均未偿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致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迅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9500000元、计至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包括罚息)986092.92元及以贷款本金9500000元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59%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刘怀峰、刘艳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馨竺二街1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12025381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怀峰、刘艳、肖玉星、刘怀政、肖素星对被告佛山市迅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履行。

8.执行风险警示

:南海法院敬告社会各界,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强制执行中,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能力。此外,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仍然存在执行无果的,属于执行不能,我们呼吁被执行人讲究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

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757-81852666

承办人电话:818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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