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張根保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2年12月13日
立案時間:2018年3月21日
身份證號碼:4162219621213****
住址:淇縣雲夢大道與淇河路交叉口東北角
執行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8)豫0622執279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622民初483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文書確認的義務:姜秀鳳、張根保償還李龍飛借款47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基本案情:原告李龍飛與被告姜秀鳳、張根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於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豫0622民初48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姜秀鳳、張根保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龍飛借款47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判決書確定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判決書生效後, 二被告均未履行。淇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1日立案後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被執行人:姜秀鳳
性別:女
出生日期:1962年8月9日
立案時間:2018年3月21日
身份證號碼:4162219620809****
住址:淇縣雲夢大道與淇河路交叉口東北角
執行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8)豫0622執279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622民初483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文書確認的義務:姜秀鳳、張根保償還李龍飛借款47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基本案情:原告李龍飛與被告姜秀鳳、張根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於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豫0622民初48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姜秀鳳、張根保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龍飛借款47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判決書確定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判決書生效後, 二被告均未履行。淇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1日立案後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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