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學習」民間借貸主張24%年利率再主張律師代理費不應支持

(文/胡光武律師 整理)

【名稱】嚴君華、潘春民間借貸糾紛案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黔民終611號

【案由】民間借貸及擔保合同糾紛

【裁判摘要】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律師代理費的負擔問題做出約定,該約定如合法有效,應予遵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故對其另請求承擔律師代理費的主張不應支持。

「判例學習」民間借貸主張24%年利率再主張律師代理費不應支持

【基本案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潘春為甲方(出借方)、嚴君華為乙方(借款方),陳清燁(陳波)、謝勇為丙方(擔保方)於2013年11月22日簽訂《借款合同》,嚴君華向潘春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丙方自願提供六盤水市鐘山區弘兆洗煤廠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第四條第3款約定“丙方自願為乙方還款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借款之日起至還款期屆滿後兩年止,擔保範圍包括借款本金、逾期還款賠償佔用資金損失及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及甲方代理律師依法收取的訴訟代理費”。同日嚴君華出具借條“今借到潘春人民幣現金肆佰萬元整(4000000元)。借款人:嚴君華擔保方:陳波謝勇2013.11.22”,弘兆洗煤廠在擔保方處蓋章。潘春通過中國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於××年11月23日向黃玲麗賬戶轉賬300萬元,於2013年11月27日向謝勇賬戶轉賬100萬元。2015年7月22日,嚴君華、陳清燁、謝勇、弘兆洗煤廠出具《還款承諾》,在承諾書中載明被告陳清燁、謝勇、弘兆洗煤廠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及借款人僅支付兩個月的利息。

由於嚴君華至今未償還本息,故潘春訴至一審法院,訴請內容包括:按2%計算利息至本金償還完畢時止,並支付潘春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6萬元。

【一審法院觀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觀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另查明,《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若乙方逾期還款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因乙方違約產生訴訟,乙方還應承擔相應訴訟費用及甲方委託的代理律師依法收取的代理費用”。

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律師代理費的負擔問題做出約定,該約定如合法有效,應予遵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潘春主張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故對其請求嚴君華承擔律師代理費的主張不應支持。

(本文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可查看判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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