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我要搞事情啊

這件事已經不是撿還東西與感謝報答,而是變成了類似訛詐和交易,或許筆者說的不夠準確,但是事情本身已經變質了確是事實。

撿手機這個人從年齡上看,更像是中年人,而不是老太太。

500塊錢已經表現出了誠意,後來失主還買了一箱楊梅作為自己感謝的表示,怎奈中年女士並不同意。

失主情急下帶著惱怒,報警稱有人偷東西,中年女士不知道是惱羞成怒還是自認為“好心當成驢肝肺”,反正就是把人家手機給摔了,屏幕“粉碎性綻放”,看來是沒法正常使用了。

失主也是倒黴,失而復得,得而復失。

正常來講,手機本來就是失主的,憑什麼和失主討價還價,而且還在失主帶著誠意來的基礎上。

中年女子“偷雞不成蝕把米”,賠償是在所難免的了。


大眼大世界

這個撿拾她人手機索取高額報酬不得,便將手機摔壞的中年婦女【四五十歲還稱不上老太太】不僅僅缺德,而且違法!


事情簡要回顧:

6月19日失主小徐在寧波乘地鐵路上遺失一部蘋果7手機,該手機被一名四五十歲的中年婦女拾得,小徐提出500元酬金加一籃楊梅作為答謝,對方堅持2000元酬金一分不少,小徐見談不攏便報警,該婦女見小徐報警便將手機摔到地上,導致手機屏幕被摔壞,如果不是小徐等搶手機及時該婦女還要摔第二次,最終維修花了300元,但手機性能可能會受影響。


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毫無疑問應該把此人好好曝曝光,讓大家看看要錢不要臉的人長什麼樣!她雖然缺德,但是道德層面的譴責還是要有的!

我們看看她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的違法處理形式有哪些?

1:撿拾他人物品屬於不當得利,撿拾人有歸還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顯然這個中年婦女並沒有很好得履行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這不僅僅是缺德更是違法!


2:撿拾他人物品不歸還,涉嫌侵佔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0條關於侵佔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面有一個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不同地方有所差異,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已經可以定罪,這個案值是按照重置價格【重新買一個類似手機】或折舊價格來定的,該罪是告訴了才處理。

目前情況來看這個中年婦女不構成該罪!其實小徐拿到該婦女撿拾的證據之後大可以不理她,你愛還不還,如果不還就已經構成侵佔罪可以起訴!


3:以不歸還不當得利的手機為由強索贖金,涉嫌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撿到手機的行為並不違法,但我們有歸還的義務,如果對方要求你還你還不還就屬於非法佔有了,這個已經違法,這個中年婦女以不歸還手機作為要挾,提出2000元贖金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較大是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認定的,這個中年婦女要求2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認定標準了,她的行為已經屬於敲詐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4:摔壞他人手機,涉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5條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中年婦女摔壞手機的行為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損失小情節輕可以適用治安處罰法,情節嚴重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損壞的公私財物價值5000以上就已經構成數額較大了,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不是兩位小姑娘搶救手機及時,這個手機真被完全摔碎了,這個中年婦女十有八九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最終認定的手機摔壞損失沒有5000以上,也是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終的結論:


第一: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毫無疑問依據違反治安處罰法的第49條,她具有治安處罰適用的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行為,至少可以處以5-10日的拘留並處罰金,並且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二:從目前情況來看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2000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了!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可以並處罰金!


心安理得君

這視頻看過,淺談以下幾點看法:

1.這一老太太拾得手機,這手機是那女土之物,從道德良知講,理應歸還。

2.從中這老太太也費了一些時間,索要一些報酬,也屬正常。但索要2000元,明顯過份,那女士能給500元,也屬合情合理。

3.老太太見報警,憤而摔壞手機,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公安機關依法應立案偵查。如這老太太態度惡劣,情節嚴重不賠手機,取得那女士諒解,應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如不夠刑訴,可提起民訴,請求法院判這老太太賠償手機。

做人,內心應有最基本的道德良知,不要一切以錢財為中心。應該是你的錢財,你就安心的拿著,不屬你的錢財,也別去強要、索要和毀壞,這樣我們的社會能更和諧,生活會更美好,天下會更太平。

那些貪官汙吏與這老太太犯的是同一個病根一一貪!


永樂園林66213892

這個大媽錯就錯在不該有還手機想法,如果她撿到手機,直接把卡取出扔掉,手機就是她的了!

這年頭,好人難做,一個個都在這道貌岸然的指責大媽,你們都捫心自問一下,如果你們撿到了這麼貴的手機,會有還給人家的想法嗎?大部分人想到的都是據為己有吧!大媽沒想據為己有,而且是想還給你,耽誤了時間精力,索要報酬沒毛病,2000元是有些多,可以好好協商啊,你幹嘛報警說人家偷你手機?汙衊人家是賊,摔你手機都是輕的!再說了,你真有心想給錢謝謝人家,幹嘛還把過程給偷拍下來,一看你就有不良想法,根本就沒有給人錢的想法!

這件事就是告訴別人,撿到東西千萬別想著還給人,弄不好,裡外不是人,還得受一肚子窩囊氣!


驚夢無痕80555564

這件事沒完,必須找到當事人賠償到底!

事件回顧

6月19日早晨,寧波的小徐騎車去坐地鐵上班,將手機放在紙袋裡並掛在車把上。快到目的地時,小徐才發現紙袋破漏手機丟失,於是趕緊回頭尋找,期間遇到同學,經過同學多次撥打電話才知道手機已被他人撿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機,並與對方協商用500元酬勞換回自己丟失的這部手機,可對方並不買賬,堅決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還。



為了穩定對方情緒拿回手機,小徐打算約對方見面進行協商,對方為了拿到錢,同意見面的請求。路上,為了確保能夠拿回手機,小徐一方面報警,希望警方出面幫助;另一方面買了一筐楊梅,連同500元酬勞,希望可以增加對方還手機的意願。

撿到手機的是一個大約四五十歲的中年大媽,雙方碰面後協商無果。小徐一怒之下撥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機”,大媽一看小徐報警,拿起手機就砸到了地上。



兩個小姑娘慌亂之下,當時沒有想到要抓住對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撿起摔壞的手機向遠處跑去。 事後,兩名小姑娘越想越氣,手機的確拿了回來,屏幕破碎去維修花了一筆費用不說,維修師傅說因為摔得比較嚴重,可能會影響手機的後續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補償予以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市場經濟下不能讓做好事的人吃虧,因此對拾物者給予一定的補償也是得到國家相關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拾得者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保管費、通訊費等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失主承擔,失主在領取失物時也應當向拾得者支付這些費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予以拒絕。

該案例中失主願意拿出500元作為補償,已經表現出其感謝的誠意,而這位大媽卻獅子大開口要價2000元,其貪婪之心,醜惡嘴臉實在令人不齒!

不當得利違法

當失主小徐約貪婪大媽見面後,雙方因報酬的價格沒有談攏,對方拒絕歸還手機。撿到他人手機拒不歸還,涉嫌侵佔他人財產,獲取不當得利,屬違法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摔壞失主手機同樣涉嫌違法

貪婪大媽見小徐報警,惱羞成怒將其手機故意砸在地上,由於摔得較嚴重,造成小徐手機屏幕破碎並影響到手機性能

該行為同樣涉嫌違法,情節較輕的會受到治安處罰,情況嚴重的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小結

“給臉不要臉”,本來拿了五百元把手機還給失主,最後大家皆大歡喜,自己還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因為自己的貪心和無知,不僅觸犯了法律,現在還把自己搞成反面網紅,顏面盡失,到底值不值呢?

不要抱著僥倖的心理,一錯再錯,馬路上高清攝像頭、人臉識別設備想找到一個人太容易了,態度決定事態的發展!


惠風和暢207547485

不要用道德綁架這件事,個人覺得應該這樣解讀。首先丟手機是小姑娘而不是老太,檢討自身的粗心大意過失!對這種馬虎大意應該付出代價!在和老太協商歸還手機過程中,要滿足老太的要求和條件…不要自以為是的認為500就可以了,你是在協商別人而不是你以為可以就可以了。老太摔壞手機並無不當,個人認為談不攏就把手機拿走了也正常。現實裡就是這樣,真正有幾個人會把丟的錢或手機找回來的呢?幾乎為零……!


aFel

對於這種無視法律法規,道德品質惡劣的大媽,有必要讓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議失主追責。

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看,這位大媽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當今社會我們沒有必要苛責每一個人都能拾金不昧,可是大媽的做法顯然已經突破了最低的道德底線。雖然大媽沒有把撿到的手機據為己有,但其要挾失主2000元的做法顯然已經有敲詐勒索的嫌疑。

失主提出用500元錢和一箱楊梅來換回手機,可以說是仁至義盡,表現出了很大的誠意。而反觀大媽的做法則令人髮指,不但認為自己撿到手機就可以漫天要價,而且隨後把手機摔毀的行為更是惡劣至極!不過也正因為她摔手機的行為已經涉嫌毀壞財物,失主可以要求其做出相應賠償,如果手機價格昂貴甚至可以追究大媽的刑事責任。(到時候大媽再想道歉了事恐怕就不行了)

其實像摔手機的大媽這類人更應該像老賴一樣被曝光出來,她們屬於道德上有嚴重缺陷的“老賴”。估計批評教育也起不到很大作用,限制她們的出行自由,在經濟上給予制裁可能才會讓其長點兒記性。

面對這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只有打得疼才能使其記得住,必須給予嚴懲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夜雨如書

這事其實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撿到手機的中年婦女因為失主報假警誣陷其偷手機,激怒之下摔破了手機。

失主非常清楚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遺失了手機,中年婦女只是碰巧撿到了手機而不是如失主報警所稱的那樣是偷手機。

失主明知對方沒有偷手機卻在協商未果後當作對方的面報假警宣稱對方是個偷手機的賊,換作你是那個中年婦女,你會作何反應?

面對撿到的手機,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拔出芯片卡,然後自己處理撿到的手機。中年婦女沒有這樣做而是同意與失主溝通,足見其目地只不過是想獲得多一點報酬,她完全可以用其它途徑去處理這部手機,所獲得的"報酬"不會低於失主開出的500塊錢。

從失主事後報假警來看,失主是毫無誠意的。我甚至懷疑她非但不會支付承諾的500塊錢,可能連一個嘣也不會給。她不是買了一籃楊梅嗎,這就是她願意為拿回手機付出的代價。因為在去面談的路上,失主已經與朋友達成共識,那就是隻要對方不就範就立刻打電話報警誣陷對方偷手機。對方怕事情鬧大隻能乖乖交出手機,那時候失主非但不會支付500塊錢,說不定連那籃楊梅也不用送了。

誰知道人算不如不算,失主機關算盡什麼都算到了,就是沒有算到中年婦女會摔破她的手機,於是乎羞怒之下向媒體捅破了這件事。

面對網上對中年婦女極盡羞恥的輿論撻伐,我就奇怪了:她有何德何能承受得起這漫天的關注?她只不過是一個撿到了一部手機因為輕信了失主的承諾與其面談並且在失主拒絕兌現承諾並報假警誣陷她是賊的情形下摔破手機的路人而已。

失主明知中年婦女不是賊卻報警宣稱其是賊,這侵犯了中年婦女什麼權利?

失主明知中年婦女不是賊卻報警宣稱其是賊,這可是報假警哦,報假警可是犯法的哦!

我們不是揪著觸犯法律的失主不放而是揪著那個被她冤枉的中年婦女不放,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麗郎的故事

首先失主應該是答應出2000元的,這位大姐才願意出來還手機。可到了現場只願意給500元,還叫朋友幫忙,還說大姐是小偷,未經同意拍攝視頻,已經侵犯肖像權,隱私權。此舊手機價值2000,大姐撿東西理應歸還,我認為折中1200元合適。我支持大姐的行為,如果要付刑事責任,應該大姐可反告原告!


山水600805

說到處理,我想大媽撿到手機向失主討幾個酬謝也觸犯不了什麼法律,退一萬步,就算大媽犯法了,那小姑娘報警時說大媽偷了她的手機,這又算什麼呢?再說,小姑娘手機幸好讓這大媽撿到了,討要過程雖有些坎坷,但最終只花了300元修好了,如果讓其他什麼人撿到,後果不用我說,……。假如大媽關機或取卡後,小姑娘無法聯繫,大媽將手佔為己有,請問,又怎麼去處理大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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