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和特殊救助政策(县民政局)

一、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做出如下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5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不低于155元,并适当拉大档差。

(二)特困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新的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

(三)具体补助标准

2017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每人每年5600元,分散供养每年3450元。农村低保:每月A类190元,B类143元,C类118元。孤儿:每月700元;2018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每年4500元。农村低保:每月A类235元,B类150元,C类125元。孤儿:每月700元。

二、科学合理划分档次,建立健全分类施保

农村低保原则上分为三类进行差补救助,具体是:A类(长期重点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235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长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50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短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25元/月/人,包括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三、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及时足额发放

新的人均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并确保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在第二季度补发到位。

四、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材料:1、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2、个人申请书;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寸相片;4、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5、致贫致困致残致病等相关证明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1、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3、县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低保证、残疾证等其他证件及复印件;4、因遭遇意外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相关证明材料;5、意外事件的现场照片、出警记录等证明材料;6、突发重大疾病的住院证、诊断书、结算单据等证明材料;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孤儿福利政策:

(一)办理对象:具有镇平县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需提交材料: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孤儿或监护人申请书;2、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及乡镇办民政所复核意见;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病故证明;父母双方有一方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4、孤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5、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6.孤儿本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折子本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由县、市、省进行审核认定;4、发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将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一)申请材料:1、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个人书面申请;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寸相片;4、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协议;5、致贫致困致残致病等相关证明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引导其依法办理供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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