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使用稅,這5個疑難問題,回答正確有難度

土地增值稅,使用稅,這5個疑難問題,回答正確有難度

1、企業將房產無償轉讓給關聯企業,是否屬於贈與行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企業將房產無償轉讓給關聯企業,不符合免稅贈與條件,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2、單位的公共綠化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關於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因此若屬於單位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屬於企業廠區內的綠化用地,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稅。

3、公司範圍內的湖泊,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一般納稅人可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嗎?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5、職工住房補貼能否計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