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講解股權轉讓納稅地點彙總

1、北京A公司將所持有的成都B公司股權賣給上海C公司


分析:該案例屬於居民企業轉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境內企業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併入生產經營所得,在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為北京A公司機構所在地。

2、北京張三把所持有的成都B公司股權賣給上海C公司。

分析:該案例屬於個人將所持有股權轉讓。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由付款方代扣代繳。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為成都B公司機構所在地,由付款方上海C公司代扣代繳。

3、美國A公司把所持有成都B公司股權賣給上海C公司。

分析:該案例屬於非居民企業將所持有股權轉讓給居民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並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以居民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以居民企業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在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為上海C公司機構所在地,由上海C公司代扣代繳。

4、美國A公司把成都B公司賣給美國C公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地點為成都B公司機構所在地,由成都B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九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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