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詢問時,原告能否申請字跡鑑定?

徐m45

行政訴訟,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原告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如果一審時,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上的字跡是偽造的,在指定舉證期限內向法庭申請鑑定,法庭沒有準許。二審時,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筆跡鑑定。例如,法律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法律文書上筆跡不是案件承辦人員簽名並提供相應證據的,要求筆跡鑑定,一審沒有同意的,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要查清此事實的,可以組織筆跡鑑定。

一審時,原告超過指定定期限內向法庭申請字跡鑑定,法庭可以不准許。二審時,法官一般不支持鑑定申請,確有有必要的,才組織筆跡鑑定。


429方寸世界

在行政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字跡有重大疑問的可以申請鑑定,因為二審作為終審就是要查清事實真相,而證據有問題那肯定不行,為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要的司法鑑定必須得做。只有這樣,才能讓訴訟雙方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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