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庭,繼子女繼承遺產份額天壤之別,竟是因為這樣

俗話說的好: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但為什麼,父母去世以後,子女分得的財產不一樣呢?今天我們帶大家來看看一種特殊的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

同一家庭,繼子女繼承遺產份額天壤之別,竟是因為這樣

說起這一名詞大家可能有點陌生,通俗說就是父親或母親因故改嫁以後,其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尤其是繼父或者繼母去世以後,繼子女有沒有取得其財產的權利

今天我們就從一個案例入手,看看同樣是繼子女,為什麼雙方的權利不一樣呢?

本期案例

塗女士和賀先生是異父異母的姐弟,塗女士的母親(劉甲)在震後改嫁,嫁給了賀先生的父親(賀乙)。

同一家庭,繼子女繼承遺產份額天壤之別,竟是因為這樣

改嫁時塗女士已經成年,而賀先生尚未成年。多年後,劉甲與賀乙相繼去世,留下遺產房屋兩套,房屋折現價值為11萬元。在劉甲去世以後,塗女士並未與賀乙生活,且生活中未盡到撫養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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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分割期間,塗某認為,對父母所遺留下來的房產,塗女士和賀先生應該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故上述房產,其主張繼承二分之一,但是遭到賀先生拒絕,故不得已,塗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遺產的一半判歸自己。

法院判決:價值11萬元的房產塗女士獲得遺產的18333.3元,其餘遺產由賀先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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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此時就會比較糊塗,法院為什麼會判塗女士分得這麼少呢?

那我們就來看看這個遺產為何如此分配,法院的爭議焦點究竟在哪?

法院意見

法院最重要的焦點在於:如何認定塗女士和賀乙是否有撫養關係,是否有權繼承賀乙的遺產

法院認為:塗女士在劉甲與賀乙再婚時,已經成年,與賀乙只存在姻親關係不存在撫養關係

關於繼子女繼承權,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生父母與生子女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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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係的,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相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亦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因為塗女士與賀乙未形成撫養關係,故不能以子女的身份繼承賀乙的遺產,只能繼承劉甲的遺產;

而賀先生從未成年時起就與繼母劉甲長期共同生活,其與繼母劉甲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賀先生既可以繼承生父賀乙的遺產也可以繼承繼母劉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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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在繼子女繼承權中有撫養關係主要指以下2種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繼父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用;或是未負擔撫養費用,但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2.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

符合這兩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繼子女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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