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但为什么,父母去世以后,子女分得的财产不一样呢?今天我们带大家来看看一种特殊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
说起这一名词大家可能有点陌生,通俗说就是父亲或母亲因故改嫁以后,其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尤其是继父或者继母去世以后,继子女有没有取得其财产的权利。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案例入手,看看同样是继子女,为什么双方的权利不一样呢?
本期案例
涂女士和贺先生是异父异母的姐弟,涂女士的母亲(刘甲)在震后改嫁,嫁给了贺先生的父亲(贺乙)。
改嫁时涂女士已经成年,而贺先生尚未成年。多年后,刘甲与贺乙相继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两套,房屋折现价值为11万元。在刘甲去世以后,涂女士并未与贺乙生活,且生活中未尽到抚养赡养义务。
在遗产分割期间,涂某认为,对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产,涂女士和贺先生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故上述房产,其主张继承二分之一,但是遭到贺先生拒绝,故不得已,涂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遗产的一半判归自己。
法院判决:价值11万元的房产,涂女士获得遗产的18333.3元,其余遗产由贺先生继承。
大家此时就会比较糊涂,法院为什么会判涂女士分得这么少呢?
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遗产为何如此分配,法院的争议焦点究竟在哪?
法院意见
法院最重要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涂女士和贺乙是否有抚养关系,是否有权继承贺乙的遗产?
法院认为:涂女士在刘甲与贺乙再婚时,已经成年,与贺乙只存在姻亲关系,不存在抚养关系。
关于继子女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亦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为涂女士与贺乙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不能以子女的身份继承贺乙的遗产,只能继承刘甲的遗产;
而贺先生从未成年时起就与继母刘甲长期共同生活,其与继母刘甲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贺先生既可以继承生父贺乙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母刘甲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继子女继承权中有抚养关系主要指以下2种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或是未负担抚养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2.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
符合这两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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