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 發改委大幅縮小須招標項目範圍

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发改委大幅缩小须招标项目范围

6月11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司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範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自主權。按計劃,843號文已於6月6日實施。

843號文作為此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將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企發包方式選擇的限制,此前,16號令已於6月1日實施。

科教文衛體項目無需再招標

843號文和16號令同為對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的修改。

2000年,為保證國有資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腐敗,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國家發改委的前身國家發展計劃委發佈3號令,該文件在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了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涵蓋能源、交通、通信、城市設施、市政工程、生態環境保護和科教文衛體等領域,且在最後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843號文主要將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作了大幅縮減。一是刪除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遊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兜底條款,避免這一範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也作了較大縮減,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同時在交通運輸項目下對3號令的航空範疇作了細化,843號文明確了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必須招標。

此前發佈的16號令,主要根據資金規模重新明確了必須招標的項目。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其次,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最後,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2000年時3號令發佈正處於中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形成階段,旨在保障招投標的公平競爭,預防腐敗,如今843號文和16號令的組合出現,則更多是為擴大市場主體的自主權。

從“嚴進寬出”到“寬進嚴出”

在中國招標投標制度已初步確立的情況下,解決已有制度產生的問題成為招標投標領域新時期的任務。如果說圍繞招標投標領域進行改革的兩隻腳,一隻落在擴大市場主體的自主權,那麼強調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管便是那另一隻腳。

在今年年初,招標公告發布制度的修訂文件正式實施,規定了招標項目的公示平臺和招標信息的透明可追溯。國家發改委自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提到,“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佈”“發佈媒介應當免費提供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服務,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查閱及在線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並確保發佈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 年內可追溯”。

與放管結合的改革思路一脈相承的是,在2017年年底,國家發改委公佈取消行政許可事項“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相關工作,各級發改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後,2018年1月底國家發改委發佈公告表示,將進一步完善中央投資招標管理制度,加強從業監督,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引導行業自律,同時要求各級發改部門重視“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而無論是意欲擴大市場主體的自主權,還是對事中事後監管的強調,都反映了政府治理思路的變化,而這是一場自十八大以來旨在重新理順政府和市場關係的改革。

十八大以來,放管服改革在各方面均取得成效: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削減44%,非行政許可審批終結;中央政府層面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減少90%,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壓減74%,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大幅減少;中央政府定價項目縮減80%,地方政府定價項目縮減50%以上。

儘管現在行政審批已大為減少,但工程建設項目報批仍存在涉及部門多、環節多、評估多的情況,從申報到開工需較長時間,這仍是今後應需注意的問題。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在接受《經濟日報》採訪時強調:放,應為“寬放”;管,應為“善管”;服,應為“優服”。政府治理思路已從“嚴進寬出”到“寬進嚴出”的模式轉化。

對此,汪玉凱表示,“從政府角度來講,確實在改變其監管模式,過去更多地放在管制審批門檻上,但現在審批門檻降低,就要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和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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