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以下1種行為嚴重違法,員工能拿到賠償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以下1種行為嚴重違法,員工能拿到賠償

某市一勞動者張某最近開始對前公司投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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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以下1種行為嚴重違法,員工能拿到賠償

圖自網絡

前公司因為不給買社保,導致張某離職。

張某認為公司行為違法,希望獲得賠償金。

據悉張某在入職後向公司反映過為什麼不給買社保,公司對張某提出的要求表示拒絕。

張某不能容忍,提出離職。但是公司不同意向張某提供相關賠償。

隨後張某做出瞭如上行為。

相關部門表示張某提供的相關資料都是屬實的。

公司狡辯稱:張某離職是自己自願的行為,公司沒有責任為此做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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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此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面對此無可辯駁。

該案最後,公司支付了社保,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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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如願為自己討了說法。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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