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勞動法:異地養老保險新政策

  在實際生活中,異地養老是指讓老年人從原有的生活環境搬離到外地居住的一種養老方式。並且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種類之一。

  一、異地養老保險新政策

  社會保險可以統籌合併,在某一地區連續繳納保險15年以上,就可以選擇的當地辦理退休養老。

  如果多地區都有繳納保險,比較多的情況是達到退休年齡時,把各地的保險合併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然後在原戶籍所在地(一般就是常住的老家所在地)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1、儘管累計繳費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並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能夠享受養老金待遇,但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今後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則少。

  2、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勞動法:異地養老保險新政策

  二、養老金如何異地領取

  需要提醒的是,每家銀行對於異地領取養老金的政策不同。經社保局經辦人員簽署同意意見後,申請人可攜帶“異地取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異地取款手續。手續辦好後次月生效,即手續辦理完成後下個月可在異地免手續費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可以撥打社保電話12333諮詢。

  三、養老保險領取地

  1、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地,則在戶籍地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在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的地區領取養老金;

  3、如果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並且繳費未滿10年,將轉回上一繳滿年限地區領取養老金;

  4、在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並且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情況下,在戶籍地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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