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舉報無良公司不給交社保?

黃老闆79927830

公司未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的,建議如下:1.先跟單位溝通,看是否能夠達成合議爭取繳納;2.依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自己的權益;3.去社保局信訪科投訴,帶上勞動關係證據;4.投訴未受理或者投訴人認為受理結果不公平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勞動關係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購買商業險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裡獲得的證據等;

8、同事的證言等。


抬頭笑對生活

題主好!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我的遭遇和你一樣,自願簽了方棄購買社保的自願書,當時主要還是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可有可無,而且每月還要從工資里扣,因此就輕易做了決定。

不過,這都是六年前的事了。其實自從2011年完善的《社會保險法》出臺後,已經斷了那些想鑽法律空子的無良企業以各種藉口讓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念頭,因為企業必須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很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的一種

強制性政策,所以,不管企業員工是否知道或是否自願,都無法改變違法的事實,因此,讓員工簽署的放棄購買社保的自願書,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既然題主堅決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本人建議你帶上能證明你和公司之間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或銀行流水帳單這些,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到勞動局審請勞動仲裁。



希望能幫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不知春上秋樹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其繳交社會保險。

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效應。在你不清楚的情況下籤訂了承諾書,此舉的過錯方並不在你,而是在公司身上,因為公司HR肯定懂的比你多。讓你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只是想讓企業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同時逃避自己的責任。殊不知,這樣的一紙承諾書,最後會在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能夠讓企業敗訴的證據。

題主可以和公司協商,為你補交三年的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補交,題主可以蒐集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的材料,還有《勞動合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工資單》、可以證明你在公司工作的廠牌,工作服等等,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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