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是無限期嗎?

鵬遠83294544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我的看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根據情形不同,期限可以是兩年到到五年,也可以是無限期。

一、關於期限

2017年5月1日之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沒有期限。5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法修改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期限進行了細化。

對於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納入期限為兩年,如果有暴力,威脅等嚴重情節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也就是最高五年

但第一條第一項情形,沒有期限,是無限期

二、關於刪除

第十條規定,具備七種情形,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包括已履行義務,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等情形。

特別規定,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此條款。也就是說,如果規定納入期限為兩年,即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法院也不可以刪除失信信息,而是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工作日內刪除。

三、關於重新納入名單

如果經過履行義務等,從名單中刪除,被執行人具有可以列入失信情形的,可以重新納入失信名單。

如果執行人申請刪除失信信息,6個月內,不得申請重新納入

希望以上分析可以幫助到你!



曉法說法

謝大師兄之邀。

答: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是兩年,有的可能延長,有的可能提前,有的可能是無期。在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

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特別要注意的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名單的期限不是兩年,而是無期

現實中,因被執行人違反上述第(四)項財產報告制度而被納入失信名單的,比較多見。其他幾項,一般執行法院未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詳細調查取證,很難掌握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證據材料,執行法院很難以此等理由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而很多被執行人被強制執行後,怕到法院面對法官和申請人,怕被拘留,避而不見,甚至玩失蹤,對法院發出的召談通知、限期財產報告令置若罔聞,不予見面、不予理睬。這就給法院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提供了最好的證據材料。

因此,被執行人儘量以積極的態度配合執行法院,積極見面與承辦法官及申請人見面,主動報告財產。其實對於有些一無所有,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也就是個形式問題了。這樣一來,既配合了承辦法官的工作,又給申請人留下積極應對誠懇態度的好印象,還可以避免被納入失信名單給自身帶來的不便。


揚州談律師

不是。一般是兩年,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無期限。在執行過程中,有暴力抗法拒執、多項失信等惡劣行為的,可延長1-3年。

2013年制定的規定是沒有期限的,後來發現沒有期限的話,實在有些不妥,於是2017年規則修訂了,增加了有效期(摺疊區那朋友的回答就錯了,沒有跟上規則更新的步伐)。摸著石頭過河嘛。

這是最高法制定的規矩。按理來說,尚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執行這塊的規定比較簡單粗略,細緻的規定都是最高法制定的,雖然這屬於“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目前缺一部“司法強制法”(行政強制已經有法律了)。經過這麼多年的摸石頭,應該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執行經驗,是時候制定一部《司法強制法》了。依法治國,應該立法先行!而且,自己制定規則給自己執行,實在有些不妥,有違法治精神。應該這樣:司法部門,可以提法律議案,通過人大來成為法律。而人大制定法律,應該吸納網民意見以及經他第三方評估審議,發佈前還應該進行“違法違憲”性審查。


律法人生

失信人被執行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下來的義務。(即合同上的協議)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某種協定,並經過申請執行人缺認後可以告知法院(即告你的人撤銷訴訟)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執行的。

以上幾點都可以申請從失信名單中清楚記錄。

而被執行人在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則會: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等等。

2。連帶其他信用懲罰,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內的貸款業務以及辦理信用卡,提升額度等等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不得擔任企業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等等。

隨著現在社會進步,失信名單被廣泛傳播,很多反面也開始關注於信用方面。失信的人在社會中會有更多阻礙,希望大多數人能夠履行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