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上過兩次法院系統查詢無財產,失信撤掉了,對“高消費”該如何理解?

錢多多福滿堂


我也是失信被執行人,開發商欠我一千萬不給,我欠別人的材料款幾十萬,我現在什麼也沒有了,想借點錢在繼續創業,我在黑龍江,我的業務員在深圳把活談好了,因為飛機高鐵都不能做只好做火車,去晚上,人家活不給我了,唉!


用戶127387334931


你的問題涉及到四個要點:失信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失信信息的刪除、限制高消費。同時,你的問題在最高法院兩個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高規定》)。下面一一為你作答:

一、失信被執行人。它也是大家俗稱的“老賴”,法律上是指對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對其確定的義務,作為被執行人的一方本來具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的行為。依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可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一)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被執行人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被執行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首先要求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狀況。如果不報告的,視為妨害執行行為,法院可以採取制裁措施。其次,法院經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這種狀況,法院就很難再執行下去的。當然,不排除,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轉移財產。但法院有個調查、發現的過程,申請人也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三、失信信息的刪除。《失信名單規定》第九條是關於法院刪除失信信息的規定,共有七中情形,你說的情形符合其中的第四項規定,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對這種情況,法院就可以刪除其失信信息了。

四、限制高消費。依據的是《限高規定》,其中在第三條列舉了屬於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被執行人在出行時,選擇的方式是乘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被執行人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被執行人購買房屋、公寓等不動產,或者建、擴、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被執行人購買非經營所必需的車輛; (六)在被執行期間,仍然去旅遊、度假; (七)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八)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被執行人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執行人對以上的高消費,是被限制的。

失信被執行人不一定被限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的在一定時期,也不一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但二者是有重合的部分的。也就是說,有的被執行人既是失信執行人,又被限制了高消費。


周律師工作室


失信被執行人與限制高消費是兩個不同的執行措施。

就司法實踐來說,被執行人是否具有財產可供執行,與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及限制高消費並無直接關係,基本所有的執行法院都會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畢竟,這個是無財產可執行案件中為數不多的可執行措施。

失信是主要是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若有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限制高消費主要是為了限制被執行人消費,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主要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在星級以上賓館等場所,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費行為。


葉律師


首先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並不是說所有欠錢不還或者法院判決賠償不給的人都可以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不旅行的人。對於那些真的無力履行的是不屬於“失信不執行人”的範疇的。

再說說“高消費”,限制高消費只不過是迫使老賴還錢的一種手段,降低其生活水準,禁止其使用“昂貴”的交通工具的手段。

其實法院可執行的財產有很多,像房、車、現金存款等財產都是最熟知的財產,債權、股權、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收入等等都是可以執行的財產。就連唯一住房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執行的。

所以我們在遇到老賴時需要考慮的怎麼找到他的財產進行執行,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東友律師團


當被法院判決為“失信人”

只要證明自己真實財產和收入,

證明自己屬於無履約能力人,

就是沒有還款能力的,

按照法律,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失信人員名單

債權人如果掌握失信人員可執行財產情況的,可以及時通知法院,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懲戒的是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的人

對於各種原因造成沒有還款能力的人,債權人應該理性對待,如果有可能,讓債務人有能力獲得收入,改善收入情況,這對於雙方來講都是一個更好的開始


無需認證的正道


我2個熟人,借錢不還幾百萬,十多套房產全部在子女,孫子名下,老婆假離婚十多年,開臺奔馳車女兒名下,全家過富人生活,只是他外出旅遊不方便,不能座飛機,高鐵,不能住星級館,要請個駕駛員能幫開車


城為友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法李說


以下行為被認定為“高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不萌不休


商人是社會精英,寬厚對待才能讓經濟社會蓬勃發展。限制高鐵,飛機,限制了流動性限制了獲取資源能力,甚至是賺錢的機會

只能讓真正需要通過經營還債的人繼續困難。無法通過正常經營東山再起還債務。找機會。抓機遇。在流動中尋找商機,該限制要限制。

飛機高鐵酒店這種必要經商條件工具。不應該限制。


甘露夜聽


加大力度打擊吃高利的吸血鬼,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都要充公,並繳納利息稅或個稅。現在大多數的吃了利息也沒完稅,應加大舉報及懲戒法律。對應稅未繳的一律上徵信黑名單,予以各種限制。這些人吃著高利,又想保本,還想賴稅,比債務人可惡的多了。社會不應對寄生蟲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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