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佛山市南海泰正箱包工艺厂与吴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概要】

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吴某某每月工资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3点约定,吴某某的提成工资应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原审诉讼中,泰正箱包厂对该合同不予确认,提出对合同落款处所盖“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印章是否泰正箱包厂的公章、合同期限是否有涂改以及部分条款与印章形成先后顺序等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后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检材2008年3月20日《广东省劳动合同》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样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确认)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检材2008年3月20日《广东省劳动合同》“2008,3,20”及“2023,3,20”日期文字是在“2008,7,10”及“2013,7,10”的基础之上重描涂改而成,文字涂改时间无法检验;3.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落款处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及“叶某某”签名与其标称时间“2008年3月20日”基本相符;4.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第6页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本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填写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其先后顺序为公章印文在先,填写文字在后。而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所制作吴某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2行至第3行显示,关于吴某某对2008年3月20日劳动合同形成时间的表述为该劳动合同第6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的内容是吴某某应泰正箱包厂老板的要求由其本人书写好,再交由老板去加盖公章,“…合同的甲方签名是何时签的,是在原告填写合同内容之前还是之后签的,我不记得了,但公章肯定是在填好全部内容后才盖的。”吴某某上述关于加盖公章与合同中关于提成的文字填写时间先后顺序的陈述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第6页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本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填写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其先后顺序为公章印文在先,填写文字在后”的鉴定结论相悖,吴某某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提成工资的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存疑,且吴某某没有对其陈述该劳动合同中有关提成的文字填写时间与公章印文时间的形成过程与鉴定结论认定的形成过程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反之依据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该劳动合同中有关提成的文字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吴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成的文字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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