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丨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思考丨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新加坡之父”李光耀曾表示:如果必须通过吸管进食,并且没有复原或恢复行动能力的可能性,那医生就应该替其去除吸管,让他能迅速地辞世

“我们的麻醉性镇痛剂使用非常严格。例如吗啡,要经过几级机构批准。每一片都要登记在案。”齐大夫郑重解说。

“假如您的数字准确无误,那我要说,以一个十一亿庞大人口的国家,只使用这样微不足道的镇痛剂,贵国的绝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都是活活痛死的!”博士极为愤慨。

我们都愣住了。我们这个民族善于忍受疼痛,我们以坚忍不拔著称于世。

毕淑敏:《预约死亡》

在病痛的折磨面前,即使有再大的痛苦,我们是不是也该隐忍?是不是该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亲人痛苦离开?生命的价值到底存在于生命的质量还是数量?

“ 今天我们要说一个话题:安乐死 ”

思考丨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近期,法国通过了一项新法案,这项法案赋予医生为绝症患者实施“深度睡眠”直至死亡的权利。这项法案一经出台,便引发了法国国内对是否应让安乐死完全合法化的争议。其实,“安乐死”的观念和时间历史悠久。

在古斯巴达,人们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

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规定 “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

在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 安乐死: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

思考丨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对待生命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兴衰。而对待“安乐死”,到底该赞成还是该反对,这是个问题。

对我们普通人来说,如果患上绝症,常年被病魔折磨到已经无法正常进食,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下,被人用导管从鼻腔捅进去,强行把复杂的所谓营养成分灌进毫无生气的胃里,这难道不是一种残忍吗?你的肌体此时已经无比衰弱,却要被强迫承受更多的负担,这难道不是残忍吗?通常这样的时候,就会有当事人请求“安乐死”。但最终能否如愿,我们不得而知。这里面除了对人性伦理的考量,更多的是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久拖不决,矛盾焦点正在于法律与生命伦理的冲突难以调和。更重要的一点是,安乐死虽说是当事人自愿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但不同国家,其所隐含的“社会属性”乃至背后更隐蔽的“政府救济”职能是截然不同的。

思考丨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一位患癌症的老人临终前写给孙女的话

以荷兰为例: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即便有了如此多的细则,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荷兰在在2010年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在我国,传统思想里就有乐生、重生,甚至长生不老的主张,再加上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担心安乐死被用于其它用途,因此,对主动安乐死保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

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伦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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