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仁慈的杀戮还是最后的尊严?为何需求合理推行仍难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医师是否有权限在病患没有希望存活,极度痛苦的情况下,终结该病患的生命。不同意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反对的理由是医师替病患“加工自杀”的行为尺度很难界定,也无法保障不被人利用。

安乐死的希腊语原意本是“祥和而轻松的逝世”,第一个使用这个词的是罗马帝国史学家苏维托尼乌斯,在他的《罗马十二帝王传》中,有一段描述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临终的场面。弥留之际的奥古斯都,在妻子莉维亚的深情一吻下,安详而无痛苦地离世。这更像是符合中国观念里的“寿终正寝”和“善终”的概念。跟现在英文字典中解释的“将某人无痛苦地杀死”,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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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都

安乐死:从减轻社会负担到篡夺造物主生死权

在古印度,对于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通常会将其淹死在恒河里;古希腊类似的情形,尤其是极其痛苦急欲寻求解脱的病人,很容易得到一种解脱的毒药,柏拉图就曾写过:“心理与生理极度病重的人,应该让他们走上死亡之路,他们没有存活的意义。”至于斯巴达,刚出生的男婴若被发现有生理疾病或残障,就会被杀害,以确保他日后不会成为“别人的负担”。在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的年代,以这种“主动安乐死”的方式精简无力生产自己必须品和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可能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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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达勇士

不过自从罗马帝国时代开始,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天主教成为主要的信仰后,主动安乐死的那些行为就被视为一种“谋杀罪”,被明令禁止了,其主要原因是天主教认为上帝才是人类生存的主宰,人没有随便终结自己或者别人生命的权力。病痛,包括人临终前的痛苦。都被看作是神灵的安排,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造物主主宰生死权的一种行为。虽然宗教掌握着西方人的大部分思想与生活,但是在16世纪,托马斯·摩尔还是在他的名著《乌托邦》中提到了安乐死。在乌托邦内,要是有人得了不治之症,医师、神职人员及政府的领导人会找病患谈话,希望他把希望寄托于来世。如果病患同意,就能得到帮助,在睡梦中无痛苦地死去。不同意也可以继续得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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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角斗士

同样的概念还出现在1627年,另一位知名学者弗里西斯·培根的一本未完成的小说《新亚特兰提斯》中,小说提到,医师的职责除了治愈病患外,对于存活无望的病人要尽量减轻其痛苦,必要时要义无反顾地让他们安逸而无痛苦地死去,这才是一个人最后的尊严。这种医疗上的狂想,对于一个被视为哲学家的学者而言,当时是很前卫的创见,尤其他不喜欢用“无痛致死术”这个字眼,而是更突出减轻痛苦,来赋予医师整个行为的意义。达尔文进化论提出后,上帝的造物主角色受到了严峻考验,虽然帮助别人自杀依然是犯罪,但已经有不少的学者提出安乐死的概念,挑战大环境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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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西斯培根

雨后春笋般的安乐死立法倡议一一被否决

1870年,知名学者山谬尔·威廉斯第一次提出了“医疗安乐死”的概念。1895年德国律师琼斯特曾准备写一本法律书《杀人的法律》,强调那些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如果想寻死的话,就应该准许他们的请求,因为这些人的生存价值已经是零了。在20世纪初期以降,对安乐死的论述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美国纽约及俄勒冈州率先提出安乐死的立法,在当时都被驳回;法国医师弗尔格也提议,替无法治愈的患者安乐死,在法律上应该被原谅;苏俄甚至在1922年短暂通过对安乐死的犯罪减刑,不过不久即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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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时期的列宁

纳粹德国1933年修改医师宣言,认为医师的职责不再是只针对病人的健康,而是为了打造健康的德国。纳粹分子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屠杀了35万不健康、弱智以及同性恋的德国人,还有几百万的犹太人。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有关安乐死的提出及立法倡议不胜枚举,但他们的提案大多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至今也没能在多数国家合法化,究竟是为什么呢?在安乐死的支持者们眼中,安乐死可以帮助绝望的病人脱离苦难,他们认为人类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做任何想做的事,包括为解除痛苦而结束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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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童子军

存在合理不意味必须立法支持

英国广播公司曾全程跟拍一名做安乐死的老先生,他只是处于阿尔茨海默症初期,记忆已经开始在他的脑中慢慢流逝,但还没有达到完全失智的状态,他决定要在自己有清醒意识的时候告别这个世界。从采访中得知,老先生一直是一个生活得很优越的人,他的妻子也说他年轻时特别爱美爱运动,即便六七十岁了,依然能从脸上看出他年轻时很帅。而进入暮年得他不得不用轮椅代步,记忆也开始越来越模糊,他不愿意这样地活着。觉得没有质量没有意义。他并没有被难以忍受的病痛折磨,只是被自己认为的难以忍受的生活状态折磨了。而对于生活状态得容忍度,人与人之间得差别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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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安乐死

有些人觉得只要是活着,还有一口气就能容忍并坚持下去;有些人觉得自己活得没有美感没有活力,不能正常生活自理了就不想继续活了。如果立法通过安乐死,谁能保证不会引起某种形式的攀比,尽管选择安乐死也要病人自愿,但看见人家刚刚“那样”就“安乐”了,自己都“这样”了还不“安乐”,怎么能不压力山大。如果病痛可以作为结束生命的理由,那些无形的、心理上的痛苦是不是早晚也会成为安乐死的理由。事实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一对双耳失聪,而后又双目失明的孪生兄弟申请安乐死,竟然也被通过并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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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活着》

从医师的角度,既然治不好就可以给病人判安乐死,那么被绝症病人的痛苦激发出的挑战医学尖端的动力也就没那么大了。而且一旦执掌了生杀大权,医生可以变成一个国家最危险的人物。一些实施了安乐死的痴呆、残疾、精神病人并非出于自愿,医生们未经本人同意就谋杀了他们。可是即便如此,安乐死需求的合理性也依然不可抹杀,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角度也能找到说得通的理由,但在立法上始终是个难题。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可以改变人的信仰、行为和良知,一个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所以大部分国家现阶段不能接受安乐死立法也是一种理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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