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事实
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在借贷纠纷中
是否持有借条
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
但这位耿女士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
一!样 ! 打 ! 赢 ! 了 ! 官 ! 司 !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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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张某以经营超市为由,多次向好友耿女士借款,耿女士以现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张某借款94700元,张某向耿女士出具了借条。除现金外,耿女士还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分51笔向张某交付借款156590元。两项合计共借款251920元。借款交付后,经耿女士催要,张某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女士出具保证书一份,称其自愿为儿子张某借耿女士现金251920元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每个月在有能力下偿还一部分借款,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偿还耿女士借款等。
但该保证书签订后,张某的母亲只偿还耿女士2000元,余下249290元却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耿女士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要求张某的父母负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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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面对耿女士的诉求
张某却只认可借条上的94700元
对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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