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195元 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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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扒窃195元的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5日9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某菜市场内,陈某某到处晃悠,突然发现盘某外套口袋露出一些现金,便尾随盘某到一菜摊处,趁盘某弯腰买菜之际将盘某口袋内195元现金盗走。陈某某当场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在抓获过程中,陈某某将扒窃的现金丢在地上。另查明,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构成犯罪。本案中,陈某某虽然扒窃的金额不是很大,但仍构成犯罪。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综合案情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扒窃已经入刑,无论窃得金额多少均构成犯罪。奉劝不走正道者千万不要因一时糊涂将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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