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確權在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後能過戶到兒子名下嗎?

Simle雨

農村房屋確權在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後能過戶到兒子名下嗎?


房屋是可以的,但從現在法律上嚴格來說宅基地是不可以的,宅基地終歸集體所擁有是不能繼承的,特殊情況下是可以的,但從法律上講有些差別,如果你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那麼老人遺留的宅基地可以流轉到你的名下。

具體過戶流程如下!


(1)首先要但當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註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當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公證時需要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戶口本,繼承人身份證件等。

(3)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

需要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遺囑公證等,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正費用,房屋估價費用以及地產過戶稅費。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的,非法定繼承人需要繳納1.5%的契稅。


新農村二代

農村房屋確權在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後能過戶到兒子名下嗎?

根據題主你的描述,我覺得有點問題啊。

首先,老人的兩套房子是在老人名下的,他兒子對,名字也沒有在確權證上面。也就是說這兩套房是屬於老人的私人財產。既然是老人的個人財產,那就應當作為老人的遺產來處理

另外,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繼承是有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按照題主的描述,我可以猜測這位老人的配偶應該已經不在,父母應該也已去世。這個時候,這個老人的子女就做個第一繼承人來繼承他的遺產。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老人的子女都有同等權利的繼承權。不管是女兒是否出嫁、是否改嫁、是否離婚,他們和兒子一樣,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所以老人的這兩套房產,五個女兒和一個兒子,都是有相等的繼承權利的。做為兒子是不可能一個人獨吞的這份遺產的。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這六姊妹都盡了相同的贍養老人的義務,那這六姊妹就擁有這兩套房產平均繼承權。如果其中有人因為有贍養能力而沒有盡贍養的義務,在繼承的時候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這在繼承法中都是有規定的。

所以,對於老人這兩套房出來繼承,可以明確的是不可能完全由兒子一個人繼承。當然他們另外五姐妹一致放棄繼承權除外。

我來自於洞庭湖區,很高興在這裡跟大家結交為朋友。如果你喜歡,請關注我,非常感謝你能夠對我文章點贊、評論、轉發。

洞庭清水塘

你的問題只提到老人四個女兒已出嫁,一個女兒離婚在同村單獨戶,那你作為兒子的戶口呢?按道理來說,如果你還在農村,那應該是一個戶呀?還是你已在城裡“農轉非”是城市戶口了?因為每種情況結果都不一樣。

第一,兒子與父母屬同一戶。如果兒子和父母沒有分戶還屬於同一個戶口的,父母的房子也就是自己共有的。農村宅基地都是按戶來分的,家庭其他成員作為宅基地的共有人在確權登記的時候也會登記在內,因此只要和父母屬於同一戶口的,所以不管土地確權登記在父母名下還是子女名下都沒有什麼區別。這種情況就不需走繼承程序,直接把使用證更名就好。



第二,兒子與父母已分戶。1,兒子還在農村,只是分了戶,這種情況,當父母去世後,可直接繼承父母的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到時去把土地使用證過戶就好!2,兒子已經“農轉非”,戶口不在農村了,這種情況,那就只能繼承父母的房屋,地隨屋走,不過你只能對房屋進行修繕,不能重建,如果房屋倒塌後,集體將收回宅基地!

第三,怎樣辦理過戶? 農村房屋一般只有土地使用證,有的地方城鎮化以後也有了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帶上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兒子的戶口本,身份證,父母死亡證明,村集體同意證明,到當地房管局(有的地方叫城鄉規劃局)變更,可能需要提供一個書面更名說明是繼承。費用的話每個地方不一樣!




閏土說農

農村房屋確權在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後能過戶到兒子名下嗎?在農村的財產處理方面,出嫁女的確是享有權益的,只不過在農村人傳統的思想道德觀念中,嫁出去的女子等於潑出去的水,所以在處理農村老人遺留財產時往往容易忽略出嫁女的權益。因此,這個問題還得從相關的規定回答了。

一般而言,老人去世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指明哪個後代繼承財產時,那麼老人的兒子與女兒都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假若老人在生前的生活起居與經濟負擔全部由老人的女兒承擔,而老人的兒子對老人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那麼,關於老人的房屋歸屬問題就基本可以確定了,老人的兒子在此過程中是享受不到老人遺留下來的財產的,應該歸於贍養老人的女兒繼承。

但是,假若老人在生前的生活起居與經濟負擔由兒子與女兒共同承擔,但兒子在此過程中承擔了大部分的贍養責任,那麼,在處理老人留下的遺產時,首先應該考慮他的兒子為第一繼承人,其後考慮他的女兒。

但是,此問題又顯得很特殊,老人的一個女兒離婚後將戶口遷回了農村,那麼她將有權享受到村集體所有的福利,包括老人在農村的承包地,房屋與宅基地。而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原則就是“一戶一宅”,因此,老人的這個離婚女兒完全可以“繼承”老人的宅基地與房屋,這就是此問題中處理的最好方式了。

其實,農村房屋屬於也是屬於財產,過不過戶的意義不是很大的,畢竟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則是擺在那裡的。


週記三農

一、首先要看老人是否有遺囑,如果有遺囑,可以按照遺囑把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產權過戶給誰。

二、如果老人沒有遺囑,子女五人都盡了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子女五人可以同等得到房產所有權,但是每個房產證上只能有一個戶名,這就要姊妹五個相互協商,妥善解決。

三、為了能夠同時得到房屋的經營權,只有兒子和離婚的女兒最有優先權。因為他(她)們的戶口在本村,是本村的集體經濟成員,若兩套房產分別過戶給二人,進行確權登記,他們可以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並且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合理的分配老人遺產,使大家都得好處,相互謙讓,家庭和睦,才應該是最大的心願。


農家大伯聊三農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但地上房屋屬於私有財產。兒孫如果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然共享老人留下的宅基地。

如果兒孫戶口已經外遷,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就不能享有本村分配宅基地的權利。老人去世,只可以繼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對房屋只可修繕,不能翻蓋。房屋自然損毀后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