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認定及合同建議

文/陝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成於天

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認定及合同建議

融資租賃合同常見的保證金分為三種:租賃保證金,回購保證金,合作保證金。其中租賃保證金最為常見,回購保證金出現在“售後回租融資租賃”中,合作保證金可能出現在框架合作協議下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中。本文以下將以租賃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作為探討對象。

融資租賃公司收取保證金合法性依據在於《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以及《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由於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對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性質的認定尚存爭議。但究其產生以及合同當事人設置保證金條款或訂立保證金合同的目的,保證金應當作為保證出租人債權實現的擔保。部分法院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將保證金認定為金錢質押或動產質押。一旦保證金被認定為動產質押,出租人將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且能夠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按相關費用、利息、租金的順序進行衝抵,可以說最大限度得保障了出租人的債權。筆者認為,約定了出租人可以自由使用保證金的融資租賃合同不滿足法律對質權人消極佔有質物的規定,因而不能將此類保證金看作質押,應將其劃入非典型擔保範疇。

那麼在否認保證金質押性質的基礎上,保證金的擔保範圍將如何界定,以何種方式實現擔保呢?通過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相關裁判文書的分析,法院對出租人抵扣保證金訴請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自治即主要參照合同的相關約定,採取保證金抵扣方式補償出租人合同項下債權,並對抵扣範圍主要存在以下四種不同的認定:

(1)保證金抵扣違約金;

(2)保證金抵扣未付租金;

(3)保證金抵扣出租人損失;

(4)不支持沒收保證金。

在(2015)蘇商終字第00210號判決書中,對出租人沒收回購保證金和租賃保證金的訴請,法院認可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以保證金抵扣作為違約金組成部分的約定,且認為保證金抵扣的範圍以不超過出租人損失為宜。在(2014)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92號判決書中,肯定了租賃保證金的擔保性質而非簡單的墊付款,更進一步依照過錯責任酌定以剩餘保證金抵扣未付租金。在(2014)蘇中商初字第00242號判決書中,法院支持了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違約金、律師費、賠償損失(租賃保證金抵扣)等一系列訴請,其所依據的除了前述兩部法律法規外還有約定細緻的合同條款。

綜上,在設置保證金條款或擬定保證金合同時,筆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對保證金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抵扣範圍、抵扣順序、利息(如有)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細化,以保證日後一旦涉訴提出的訴請有的放矢,擴大對自身權益的保護範圍。同時注意保持合同前後一致性,避免出現約定矛盾,例如同時約定違約金和沒收保證金的,法院很可能會作出不予抵扣的判決,一般來講,在保證金金額合理(租金總額8%-10%)且未明顯超過出租人損失的,沒收保證金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認定及合同建議

專業:金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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