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认定及合同建议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成于天

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认定及合同建议

融资租赁合同常见的保证金分为三种: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其中租赁保证金最为常见,回购保证金出现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合作保证金可能出现在框架合作协议下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本文以下将以租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作为探讨对象。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保证金合法性依据在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以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性质的认定尚存争议。但究其产生以及合同当事人设置保证金条款或订立保证金合同的目的,保证金应当作为保证出租人债权实现的担保。部分法院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将保证金认定为金钱质押或动产质押。一旦保证金被认定为动产质押,出租人将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能够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相关费用、利息、租金的顺序进行冲抵,可以说最大限度得保障了出租人的债权。笔者认为,约定了出租人可以自由使用保证金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满足法律对质权人消极占有质物的规定,因而不能将此类保证金看作质押,应将其划入非典型担保范畴。

那么在否认保证金质押性质的基础上,保证金的担保范围将如何界定,以何种方式实现担保呢?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法院对出租人抵扣保证金诉请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自治即主要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采取保证金抵扣方式补偿出租人合同项下债权,并对抵扣范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认定:

(1)保证金抵扣违约金;

(2)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

(3)保证金抵扣出租人损失;

(4)不支持没收保证金。

在(2015)苏商终字第00210号判决书中,对出租人没收回购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的诉请,法院认可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以保证金抵扣作为违约金组成部分的约定,且认为保证金抵扣的范围以不超过出租人损失为宜。在(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92号判决书中,肯定了租赁保证金的担保性质而非简单的垫付款,更进一步依照过错责任酌定以剩余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在(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违约金、律师费、赔偿损失(租赁保证金抵扣)等一系列诉请,其所依据的除了前述两部法律法规外还有约定细致的合同条款。

综上,在设置保证金条款或拟定保证金合同时,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对保证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抵扣范围、抵扣顺序、利息(如有)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细化,以保证日后一旦涉诉提出的诉请有的放矢,扩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注意保持合同前后一致性,避免出现约定矛盾,例如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没收保证金的,法院很可能会作出不予抵扣的判决,一般来讲,在保证金金额合理(租金总额8%-10%)且未明显超过出租人损失的,没收保证金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认定及合同建议

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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