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產糾紛法院不受理

隨著立案等級制度的完善,當事人或律師向法院遞交立案申請時一般先由法院接收材料,後在法定期間內通知是否立案。近年來,房地產糾紛不斷增多,但有一些房地產糾紛,是法院不應受理、或在受理後應當駁回的,針對該類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應當如何解決呢?

一、有五類房地產糾紛法院不應受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關於公有房屋糾紛受理問題”第5款規定:“職工對本單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決定有意見,而與本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法院管轄範圍。”】

在北京市範圍內,如果原告起訴所涉房屋的產權,屬於公有或單位所有,原告對單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決定有意見而與本單位產生房地產糾紛,不屬法院管轄範圍,法院不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黨委發文調整引起的房產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範圍的批覆》規定,經黨委發文調整引起的房產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範圍,不應受理,可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除了經單位黨委發文調整引起的房產糾紛外,黨的機關分配的房屋都屬於黨委發文調整的房屋,這兩種房產糾紛都不屬法院主管範圍,法院不應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該司法解釋包含的3類房地產糾紛,均屬於法院不應當受理的案件:

1、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2、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二、法院不該受理的房地產糾紛如何解決

在北京市範圍內與本單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權利人應當向本單位或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經黨委發文調整引起的房產糾紛,權利人應當向該黨委或該黨委的上級黨委申請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3類房地產糾紛,權利人應當找本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記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就法院不應受理的5類房地產糾紛,如果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經將不應當受理的案件立案受理,被告既有權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也有權要求法院責令原告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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