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打耳光、扯頭髮……保姆與女僱主上演全武行!

辱骂、打耳光、扯头发……保姆与女雇主上演全武行!

廣州案例 ● 第十二期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節奏越來越快,上班族無暇照顧孩子、老人,對月嫂、保姆的服務需求越來越大,各種家政服務行業風生水起。

然而,由於目前家政市場行業不規範,缺乏有效監管,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服務標準不統一,導致家政服務人員與僱主之間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前有毒保姆謀殺臨終老人案,後有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宗宗,一件件,觸目驚心,令人寒心,保姆虐童、偷盜等新聞更是層出不窮,屢見不鮮,保姆與僱主之間產生的信任危機愈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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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辱骂、打耳光、扯头发……保姆与女雇主上演全武行!

夏某是劉某僱請的保姆,雙方約定工資為4000元/月。2017年9月30日19時許,劉某在其位於廣州市花都區的住宅內,與夏某因工資問題發生糾紛,繼而雙方發生打架行為。

夏某訴稱,在事發當晚雙方結算當月工資時,夏某要求支付29天的工資,而劉某認為應支付28天的工資,雙方發生爭吵,夏某妥協,最終拿了28天的工資。隨後,劉某便一直說夏某貪小便宜並辱罵夏某,在夏某進臥室收拾衣物準備離開時,劉某追進來繼續辱罵夏某並湊近其臉部辱罵,夏某便動手打了劉某一巴掌,劉某遂開始毆打夏某。

劉某辯稱,自己並未辱罵夏某,是夏某因對工資不滿而先打了其一巴掌,之後劉某才抓住夏某的手,其並沒有毆打、踢打夏某,所以夏某的傷情不是劉某造成的。

2017年10月1日,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夏某在此次傷害案件中所受的損傷為輕微傷;劉某所受的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2017年10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分別對劉某、夏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二百元,對夏某處以罰款五百元

夏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27621.3元。訴訟中,劉某否認夏某的傷情是其所致,不同意賠償夏某的損失。

爭議

焦點

劉某是否應對夏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及承責比例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夏某賠償15120.21元;駁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辯稱,自己未打夏某、未導致夏某受傷,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夏某的傷情存在其他致害原因。法院認為,在無其他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夏某因在涉案事件中被打導致上述傷情,具有高度蓋然性。

故法院認定夏某的傷情繫在涉案打架事件中所致,劉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承責比例的問題

劉某、夏某因對工資數額意見不一導致爭吵,一開始雙方僅僅是語言衝突,直到夏某先動手打了劉某一巴掌,雙方的矛盾升級至肢體衝突,夏某的行為顯然欠妥,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而劉某作為僱主,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但沒有選擇妥善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在被打之後亦採取了過激的方式應對,直接導致了夏某的損害發生。

綜合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雙方的行為、損害後果等因素,法院酌定夏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的30%,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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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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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黃萍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 民一庭法官

本案審理焦點:

在打架鬥毆糾紛中,雙方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一般情況下,雙方的責任可以平均分配,在考慮如下因素時,可以加重或減輕一方的責任:

事件產生的原因:

如一方存在辱罵行為,引起另一方動手,可以認定辱罵行為人存在過錯,而減輕對方的責任。

誰先動手:

先動手一方,直接導致事件惡化,可以加重其責任,但出於正當防衛採取適當防衛措施的除外。

治安處罰的情況:

如一方所受處罰較重,則相應的民事責任亦應加重。

其他因素:

如傷情輕重、年齡大小、性別差異、雙方人數多寡等,亦可以作為權衡責任比例的考量因素。

黨的十八大以來,一直倡導文明、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仍存在一些人熱衷於用拳頭解決糾紛,“一言不合即動手”,繼而發展為打架鬥毆事件。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遇到糾紛、困難時,應當保持理智,切勿逞口舌之快,隨意侮辱他人,甚至動手打人,應當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 |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

編寫人 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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