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28日電 (鄭秋卉 李旭)打著私人高級會所的幌子,實則乾的是賣淫的非法行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高某組織賣淫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高某原本經營著一家商務酒店。2015年4月至5月間,高某與同案人李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商議決定承租福鼎市某星級酒店六、七樓用於開設福鼎市某桑拿會所。
高某以其名下的福鼎市某商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擔保,與福鼎市某星級酒店簽訂租賃協議,並全權負責會所裝修、工商註冊登記等事宜。
2015年6月初,兩人合營的桑拿會所正式營業,募集了多名賣淫女以單次性服務600元至1100元不等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並統一制定賣淫規章制度,對賣淫人員進行編號管理、業務培訓,雙方約定嫖資及相應抽成。
為了加強會所管理,高某還招募同案犯程某、張某、郭某等人(均已判決)人擔任經理、業務領班、業務員等,分別負責財務、員工管理、對外宣傳、招攬、接送、接待嫖娼人員、安排賣淫人員供嫖娼人員挑選、記鍾、催鍾等事宜。
在會所營業期間,高某主要負責後勤、採購日常用品、參與核對賬目、收取營業款、發放工資及參加會所日常會議等主體管理事宜。兩個月後,隨著合夥人李某的離開,高某順理成章地成為會所的總負責人。
同月26日凌晨,因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對會所進行檢查,高某組織賣淫的事實也隨之東窗事發。根據會所簽單統計,2015年8月21日至同月26日,該會所提供賣淫服務共45人次。期間,高某非法獲利4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經營會所,組織多名女子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結合其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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