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成国
身份证号:4101041962xxxx0012
性别:男
年龄:55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4号楼33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2676号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06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黄玉玲与被执行人刘成国、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0911号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1018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郑黄证执字第1018号执行证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成国、常丽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94600元整。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231(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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