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淄博老百姓请挺直你的腰板!“民告官”可异地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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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淄博中院发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公告》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施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淄博中院将我市辖区内的九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张店、周村、高青3个基层法院,第二片区包括淄川、博山、沂源3个基层法院,第三片区包括临淄、桓台、高新区3个基层法院。

根据《公告》,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所在片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商利群解释道,比如说张店的一位居民,他如果想对当地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以往只能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的当地基层法院进行立案,也就说只能在张店法院进行立案,但现在根据这个规定,他属于第一片区,这个居民既可以选择到自己所在的张店法院,也可以到周村、高青法院立案,但是有个限制,他不能突破这这个片区,到第一片区以外的法院去立案。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不仅扩大当事人受诉法院范围,同时赋予当事人案件管辖的选择权,让当事人自主自愿地选择信得过的管辖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淄博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云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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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同时指出,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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