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怎么执行?湖南省高院发布13条指南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孙林发

  3月17日,湖南高院通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称《意见》)出台的相关情况。

  2019年5月1日,全省基层法院全面施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在解决行政诉讼“主客场”难题,统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集中管辖改革只针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也不涉及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而目前,我省每年有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9000件左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有大约6000件;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案件也有500件左右。这些案件能否得到依法、及时的审查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此外,各级法院负责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的机构和模式不一致,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案件的管辖、申请上级法院监督的处理等问题也产生了分歧,需要尽快进行统一和规范。

  据悉,《意见》共13条,首先明确了不同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由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行政机关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另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分工。根据《意见》第4、5条规定,涉及征收拆迁的强制执行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也可以决定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明确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协助配合职责。《意见》第2、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受理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将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

  《意见》也给出了行政案件执行裁定的监督处理方式。《意见》第8、9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监督的,如该裁定系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如该裁定系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由执行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原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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