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诉讼案


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诉讼案



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诉讼案


今年是改革开放的第40年,回顾40年来辽宁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不能不提到当年的那起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案,在这场诉讼中,中国长久以来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和法律疲软状态得以表现,受到冲击,得到改变,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1989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二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正当会议拟讨论“民可以告官”的时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正在北京参加人代会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于3月27日到庭。

法院向在职在位的省政府法人代表发出传票,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旷日持久的诉讼


江苏的溧阳县有一家机械厂,于1982年6月7日与辽宁轻质建材总厂签订一笔购销合同。辽宁轻质建材总厂这个名称,听起来很有一点大企业的味道,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兴起党政机关办企业风潮时,由当时的省政府视察室办起来的一家工厂。

这个厂与溧阳机械厂签订合同购买5台脱硫机,货款及运费共计5.6万元,溧阳机械厂当月交货,辽宁轻质建材总厂却无力支付货款。

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诉讼案


1984年2月,由于建材总厂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省政府视察室与省农垦局协商,将工厂人员及设备移交省东方红农场,重新组建一个轻质建材厂。

3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函,总厂宣布解体。

溧阳机械厂闻讯,派人向东方红农场讨债,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于1984年12月10日发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轻质建材总厂解体后虽然将人员和设备移交东方红农场,但它的债权债务并未随之转移,因而驳回起诉。

溧阳机械厂不服气,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3月8日的函件和4月5日批转的企业移交小组善后工作会议纪要都已明确:“原总厂遗留问题,农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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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1日,省政府当时在任的秘书长召集省农垦局负责人谈话时明确表示“总厂债务农场不负担”,这个谈话记录已经打字存档。因而,溧阳机械厂在上诉中提出的,“总厂财产的转移应视为包括债权债务的转移”是没有道理的。

省法院于1985年4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总厂的债权债务并未转移,仍由原总厂善后小组处理。然而,总厂善后小组已经不复存在,连创办并领导轻质建材总厂的省政府视察室也已经撤销。溧阳机械厂向谁去讨债呢?

民可以告官

溧阳机械厂持有债权却讨不回债自然不能就此了结,他们又向高法提出申诉。1987年5月23日,辽宁省高级法院通知溧阳机械厂,仍然不能以东方红农场轻质建材厂作为诉讼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溧阳机械厂只有背水一战。

于1987年12月1日再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这次诉讼的被告是省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受理此案的青年法官介绍,经济审判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省政府办公厅只是省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并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因而诉讼对象应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于是,一桩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了。

轰动全国的辽宁首例“民告官”诉讼案


许多人看来,这是一场奇特的官司,诉讼的双方是如此的不协调,被告是当地的省政府,原告则是外省一个县的机械厂,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又是被告管辖内的公民,且不说考虑个人利害得失,即使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法官也似乎应该有所顾忌。

国家法律容不得他们有半点私心,制服肩章上的天平不允许他们有一丝一毫的倾斜,在法律面前,天平上的砝码是同等重量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多次表示了自己的为难之处,法官对此也表示理解,但理解毕竟不能取代法律,溧阳机械厂5万余元货款被长期占用却无人承担债务,应该得到法律的同情和支持。

几经交涉,省政府领导于1988年4月同意偿还这笔债务,一位副省长在请示报告上作了同意的批示,但财政部门提出了不同意见,而这意见又确有一定道理,因此这桩债务纠纷再次搁浅。尽管原告多次来函、发电报询问催办,法官数度斡旋调解,案件仍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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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官司一朝了解


冬去春来,时间到了1989年3月,这场官司还是没有头绪,法官们经过研究,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

3月3日,法庭向诉讼双方发出通知,请他们于3月20日到庭。但由于当时省政府主要领导正在忙于向省人代会作政府工作报告,通知在送到办公厅之后没有被及时告知。

直到3月中旬,溧阳机械厂全权代表已经来沈,省政府方面仍然没有消息。3月18日,法院又以电话通知省政府开庭时间,当天下午,省政府办公厅来人解释,省政府主要领导已经去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不在沈阳,法院坚持开庭,来人表示回去再向领导汇报,但直到22日,开庭时间已过,仍然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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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认为,国家机关应该在遵守法律方面为人民做表率,不参加诉讼是不对的,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两次传唤,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

3月23日下午,沈中法经字137号传票签发了,点名道姓传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于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到庭。

省政府当即往北京通电话汇报了情况,转达了法院的意见,当天晚间,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从北京给在沈阳的一位副省长挂电话,委托其全权负责处理此事。

3月24日上午,省政府开会研究之后,向法院表示同意偿还这笔债务,并准备同原告就利息和诉讼费等问题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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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上午,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受政府领导委托,将原告接到省政府,以诚恳的态度进行协商,同意偿还原视察室企业善后处理小组遗留下来的欠款5万元,并负担利息、诉讼费和原告的旅差费2万元,一次性付款7万元。

原告表示非常满意。由于诉讼双方在开庭之前已经达成谅解,这场历时5年的债务纠纷案就这样以调解方式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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