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超高待遇引进人才,结果干了几天跑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作为南方某市试点“智慧人才计划”的重点企业,化骨龙公司2015年10月从国内某重点高校引进了生物学博士蔡某。同年11月,化骨龙公司与蔡某签订了《落户补贴合同》,约定公司将50万元落户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蔡某,用于补贴蔡某落户该市的支出。同时约定,蔡某必须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蔡某中途离职,则该合同即行终止,蔡某应全额返还落户补贴。

2018年4月,蔡某向化骨龙公司提出离职。化骨龙公司同意蔡某离职,但离职前,其必须向公司退还50万元落户补贴款。蔡某拒绝退还,化骨龙公司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地方超高待遇引进人才,结果干了几天跑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争议焦点:

蔡某是否需要退还落户补贴款?

蔡某认为,落户补贴款是公司为了吸引自己前往南方某市就业而给与的奖励,不能以此来限制自己的工作自由。

公司则认为,落户补贴是公司给与蔡某超出工资、奖金范围之外的高福利待遇,相应的,蔡某应该回报公司,所以双方才签订了《落户补贴合同》。而在订立合同时,蔡某是明确知晓获取落户补贴款后的权利义务的。另外,蔡某需承担的责任是返还既得利益,而非另行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所以,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蔡某应当退还补贴款。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化骨龙公司要求蔡某退还落户补贴款50万元的仲裁请求。

地方超高待遇引进人才,结果干了几天跑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关于本案,有两项内容可以分享:

一、引用本案仲裁员精彩的表述,供参考:

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从属性,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更加注重以实质公平为价值导向

随着就业市场流动性增强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在某些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势”、“弱势”地位已不绝对。

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权益、限制部分优秀劳动者随意离职,在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等常规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另与劳动者进行平等磋商,通过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待遇,以换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地为用人单位工作,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公平理念。

二、切记,《劳动合同法》下仅有两项事由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