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全球化出路何在?——以法律全球化為視角|文化縱橫

中药全球化出路何在?——以法律全球化为视角|文化纵横

中藥全球化:不一樣的文化課題

近年許多為病所擾,但不滿於生物醫學(bio-medicine)的人視植物藥為出路,這一現象也為長久以來停留在文化宣傳層次的“中藥全球化”命題增添了更多想象。不可諱言,上世紀針對西風東漸下東亞醫療何去何從的激烈論爭裡,堅持傳統醫療價值者往往以文化為主要訴求,指出這些醫療有數千年的使用歷史,符合東方人的體質與身體觀。反對這類說法的則高舉“科學”大旗,批評這類說法缺乏實證根據,更引用數種分析傳統醫藥的實驗,指出傳統醫藥無法證實其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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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獲諾貝爾獎可以看做中醫全球化轉型中的標誌性事件

基於以上事實可見,中藥的全球化與現代化是一體兩面的課題。2017年《經濟學人》有一篇題為《為何傳統中醫藥熱潮有危險?》(Why China’s traditional medicine boom is dangerous)的文章,點出“中國式健康照護體系”的憂慮。文章指出雖然中國政府2016年頒佈中醫發展藍圖,又在2017年頒佈中醫藥法,高調宣示管控藥材出產與製藥過程,但實際上中藥是否有充足的療效根據,藥廠是否能對藥物質量詳加管理並讓藥物有所標準,這些方面都存在顧慮。如其結語所說:“中醫藥無疑是中國的;質疑中醫藥時常被視為不愛國。在中國,追求現代性又固守傳統是常見的掙扎。正如同中醫藥案例所呈現的,要達到適當的平衡比看起來更為艱難。”

中藥現代化的法律課題

說到中藥療效很難不掉進中西醫“不可通約”的爭論,賴立裡稱之為中醫的“科學化焦慮”。她指出所謂“要發展中醫就要科學化中醫,而科學化之後的中醫則恐怕不再是中醫”的困境是悖論,因為“醫學是醫學,科學是科學”,兩者不需要掛鉤。

這個看法在知識建構層面值得思考。科技與社會研究學者柯林斯(Harry Collins)與品區(Trevor Pinch)在《科倫醫生吐真言》(Dr.Golem: How to Think about Medicine)一書便開宗名義指出醫學與科學不同,是因為醫學不僅是客觀的知識,更是當下的救治。許多中藥如同其他傳統醫療一樣具有長久的使用經驗,缺的只是客觀的評估標準。因此,如果不預設中醫的“生物醫學”基礎,不見得不能以現有藥物為模板,建立中藥的客觀知識。

在建立客觀知識的過程中法律有其重要性。上世紀後半葉以來不斷有學者對傳統醫療進行評價實驗,企圖證明其療效,但大多徒勞無功,因此被反對者指責為“沒有科學基礎”。對此,我們認為這些實驗固然方法上有改進之處,但究其本質,它們與傳統醫藥的存廢並無太多關聯。傳統醫藥長久以來早已透過臨床經驗淘汰更新、與時俱進,客觀知識只是眾多現代化的方式之一,從傳統方劑中找出信賴可靠者——法律就是建立這樣客觀知識規範的工具——它有實證基礎,但又並非科學研究。相較於病人個別狀況的考慮,法律以產品為中心,為藥物提供標準與一致的規範,可讓醫生在臨床上更得心應手。

中藥有廣泛的消費基礎,在中國更擁有巨大市場,但這些藥在海外卻不能被認定為“藥品”。以2015年來說,當年植物及植物衍生產品已擁有400億元的全球市場。但大多數的植物或植物性製劑並未被主流市場視為藥物。對此,固然部分原因是世界尚未重視傳統醫藥,但我們必須注意到,現代藥物法律大部分是為合成藥打造,對天然物本來就不合適。加上西方藥物審批機構與東亞不同,多半不願意為傳統藥物分別制訂規範,因此中藥在使用上全球化,但質量管理卻參差不齊,這也是現代中藥走出去的挑戰。

對於以上看法,我在另一篇專文提出“法律全球化”(regulatory globalization)的概念,於此不贅,僅提出兩個相關論點。第一,在全球化下,對於中藥的推進可以心平氣和地以法律看待,無須立即套進“傳統醫療VS生物醫療”的舊框架。事實上從天然物吸取靈感並開發的例子行之數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也在2004年公佈《植物製劑產品的產業指引》(Guidancefor Industry: Botanical Drug Products),表明植物藥“需要有合適的管理政策,因其有別於合成、半合成,或者高純度、化學調整過的藥物”,之後也陸續有藥商提出申請與審批。雖然目前通過審批上市的藥物中尚未有傳統中藥,但也無需過度解讀,認為中藥被打壓或不被生物醫學理解。

第二,從法律上看,中藥可以就藥論藥,不需要立即與中醫理論掛鉤。固然從學理來說醫藥不能分開——因此海外戰略常陷入“沒有中醫,因此開不出中藥”或者“沒有中藥,因此中醫無法推展”的悖論。但究其實際,會發現植物藥的規範大多著眼於客觀知識的累積(比方說一定時間在某個地方的使用證據)或者是質量的管理,並未牽涉太多學理。此外,藥物相關法律所規範的對象不僅是藥,也包括機能性食品與健康食品。在醫食同源的東亞,這些法律不但可行,對提升質量也有幫助。事實上,許多藥商早已將傳統醫藥的理論問題暫時擱置,就這些規範來擬定海外開發策略。

追蹤中藥的法律全球化:從黃苓湯到PHY906

“PHY906”脫胎自黃芩湯,研發者是任教於美國耶魯大學的鄭永齊。他不是中醫,大半生涯從事生物醫學研究,對傳統醫藥的全球化潮流深有感觸,認為以其長年藥物開發的經驗可以突破法律困境。於是自上世紀90年代末期起,他建立植物藥的鑑定儀器與標準,設立惠德製藥(PhytoceuticaInc.),自傳統藥方中找尋範例,從審批申請中探索中藥現代化所遭遇的問題。在開發PHY906前,鄭永齊在中醫界知名度不高,此後因開發PHY906而聲名大振。

嚴格來說,PHY906與屠呦呦的青蒿素一樣有經典根據,但不算特別。黃芩湯收載於《傷寒雜病論》,並不是仙丹秘藥,而它最終能被選中成為中藥全球化的代表範例,是鄭永齊的開發邏輯。首先,黃芩湯符合現代人對傳統醫藥的使用需求。它的抗腹瀉的功效可以抵消化療藥物帶來的不適,減輕其毒性。另外從質量管控的角度出發,鄭永齊沒有從珍貴藥物下手,而是從現有已經標準化、製程穩定的粉末提取物來找尋藥物。這方面“順天堂藥廠”是鄭永齊的長期合作廠商,有能力提供標準的實驗藥物,而黃芩湯所含有的黃芩、甘草、芍藥、大棗都十分常見,質量管控也不是問題。

作為正面挑戰美國FDA的中藥新藥,PHY906揹負了不少期待與壓力。如鄭永齊坦承:“它可能是迄今被研究最透徹的中藥。”但就初衷來說,PHY906或許會讓一些人失望。從1999年申請新藥臨床實驗到2014年發表第二期臨床實驗結果,PHY906在這條法律路上走了15年,但離通過審批尚有一段距離。這並非美國FDA不瞭解中醫,或是對中藥特別刁難。植物藥開發指引的主要起草人陳紹深即直言,PHY906的臨床實驗與西藥相比並不特別慢,也沒有針對它做出特別要求。事實上,有許多繁複的實驗是鄭永齊的堅持。他認為只有以紮實的數據才是讓中藥獲得全世界肯定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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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906配方

或許我們要將眼光放遠,關注PHY906在中藥全球化的法律效應,有三點觀察。第一,許多人認為黃芩湯在中醫裡有其傳統用法,PHY906僅採取抗腹瀉的功能,窄化了中醫。鄭永齊並非不知黃芩湯有其他功用,他也不排斥用其他方式推廣中藥,但他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根據法律需求,系統性地累積客觀證據。鄭永齊的做法或許不符合中醫常理,但也有好處。他避免既有成見的羈絆,不會做不出來就對中醫的效用妄下評斷,而是從典籍出發,一步步操作實驗,按照研究成果修正目標,逐步建立PHY906可處理的臨床狀況。

第三,作為天然藥,中藥全球化的障礙之一是質量管控。PHY906的實驗雖然還在進行,但相關質量管控技術已獲得肯定。比方說,中藥組成複雜,無法用單一指針成分進行質量管控。對此,鄭永齊團隊開發出分析系統(PhytomicsQC)來整合化學分析數據及生物活性。用這個系統檢驗黃芩湯,可以發現市售黃芩湯雖然都經過相關管控,但批次間並不穩定,遠不如PHY906。這也是鄭永齊強調PHY906雖與黃芩湯品項相同,但效用天差地別的原因。“醫藥同源”的困局讓我們對中藥材的質量期待僅止於無農藥與金屬殘留、品種是否相同,但它們是否有療效則訴諸中醫理論。相較而言,藥物相關法律規定中藥材質量的標準,而這些標準非但沒有降低中藥水平,反而說明中藥必須“藥物化”才能在全球醫藥的世界裡站穩腳跟。

全球化視野下的中藥

張一凡引用國務院《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指出“中醫藥走向世界面臨制約和壁壘,國際競爭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亟待提高,迫切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範”,因此“走出去”有其必要。但他從中醫藥在海外的研究與醫療實踐、從學界與公眾對中醫的認知態度來看,也指出中醫藥固然有不錯的基礎研究,臨床上卻很邊緣;學界對傳統醫藥固然肯定,但一般人卻對中醫有所疑慮。對此,他建議國家加強支持,而科學與文化的張力也要適度處理,將之轉化為正向進步的力量,以免流於“泛文化”與“泛科學”的空談。

另一方面,不確定的不良反應一直是歐美國家希望將傳統醫藥納入管理的理由。雖然美國國家輔助與另類醫療委員會(NCAAM,現改名為國家輔助與整合健康中心)已指出中藥或與西藥產生交互作用,引起不良反應,但苦於無具體而大規模的數據統計。對他們來說,中藥是否被認可為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這些早已以各種方式進入市場、被消費者用來調養身心的物質是否影響健康。對此,日本早已將漢方納入副作用通報體系,因此具有大量使用經驗與數據的中國應該更積極地加入相關研究,提供信息,爭取整合醫療的話語權。2003年北京同仁堂的藥材“關木通”被查出內含馬兜鈴酸,受害者提起集體訴訟,受到各界關注。在此期間新華社主動報導該事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隨後取消關木通用藥標準,含關木通的中藥製劑必須憑醫生處方購買,並在醫生指導下使用,明確指出不宜使用的人群。這便是由藥害通報改變法律,正面處理,由官方主動發聲的正向機制。

對此,目前有許多建設性的交流平臺,如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與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但在具體互動場合,比方說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中的傳統中醫技術委員會(ISO/TC 249 - Traditional chinesemedicine)有時卻劍拔弩張。當然,部分論者將標準制訂等同於商業利益,認為這類場合需要爭取話語權,但就事論事,法律制訂並非外交戰爭,而是用合作共贏的精神刺激產業發展,汰舊換新,造福社會。因此,在未來中藥的前景中如善用與東亞互動的標準平臺,從官方與民間共同創造傳統醫學的現代化,是在中醫走出去時不能忽視的課題。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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