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集團“反轉劇情”想賴賬兩審敗訴

原告索工程款遭反訴

據瞭解,2011年3月12日,該建設集團作為承包方與某地產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該建設集團承包該地產公司開發的某小區住宅樓及地下停車場工程,範某擔任該項目經理。

同年11月22日,範某以該建設集團項目部的名義將該工程交由錢某組織人員進行施工,雙方簽訂《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約定工程應於2011年12月24日前主體全部封頂,錢某應嚴格遵守該建設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及項目部制度,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如不遵守,將按規定處罰。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集團應支付工程量價款的90%。竣工驗收後無質量問題一月內一性性付清餘款。關於工期,雙方約定錢某拖延一天,處罰1萬元。

然而,錢某向該地產公司催收工程款屢吃閉門羹,無奈向該建設集團和範某主張權力也被拒絕,為此,錢某將該建設集團和範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83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對所欠工程款被告該建設集團不予認可,並當庭提出反訴,向原告錢某追討逾期完工違約金200萬元。該建設集團表示,雙方合同約定主體工程應於2011年12月24日完工,而實際於2013年3月25日完工,錢某施工工期逾期465天,按拖延一天罰款1萬元計算,應承擔465萬元的違約金,集團僅向其主張200萬元的違約損失。範某辯稱,錢某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對錢某提供的結算確認書提出異議,要求鑑定,但亦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經法院查明,錢某無施工資質,該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

被告被判賠83萬元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錢某無施工資質,故其與該建設集團簽訂的《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無效,但範某為其出具了結算確認書,該建設集團出具了委託書,應視為驗收合格,錢某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83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範某作為該建設集團的項目負責人,系履行職務行為,其個人不應承擔付款義務,應由該集團承擔。關於該建設集團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因為範某在為錢某出具的結算確認書中,已將罰款等項目扣除,故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即墨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建設集團支付錢某工程款83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建設集團還表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是錯誤的,應認定為部分無效。合同中關於工期進度的約定“拖延一天罰款1萬元”是完全有效的,錢某應承擔工期逾期違約責任。此外,該建設集團認為,該工程並未進行竣工驗收,法院僅依據範某出具的工程確認書來認定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關於該建設集團與錢某簽訂的勞務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審理後認為,2011年11月,錢某與該建設集團簽訂勞務合同,之後錢某組織人員進行了勞務施工,後範某作為該集團的項目經理為錢某出具結算確認書。因錢某作為個人不具備施工資質,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已就該案工程進行結算,且該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該建設集團應當支付錢某勞務費83萬元及相應利息。

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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