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校長、社區治保主任均受處罰

老賴拒不執行判決,會被拘留或面臨牢獄之災。但你可能不知道,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如拒不配合法院執行,也要面臨處罰。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給有義務協助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據相關規定,收到協助執行書的單位必須進行協助,如不辦理、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由於輕視司法權威或對妨礙執行後果認識不足等原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或個人不配合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受到法律的懲罰。

下面這三個例子,希望能給大家提個醒。

拒絕協助辦理凍結,銀行被罰30萬元

2015年2月15日,開發區法院保全人員來到某銀行支行,對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財產保全工作。“我們查到被執行人賬戶裡有20餘萬元錢,為了防止他將錢轉移,決定對賬戶進行凍結。”

法院保全人員表明來意後,銀行工作人員卻以該行的開戶人與該案民事裁定書中的被告名稱不一致為由,拒絕協助辦理凍結措施。

考慮到銀行人員不瞭解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保全人員出示有關材料,詳細解釋了被執行人和開戶人為總部和派出機構的法律關係,並明確告知不予協助執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然而,銀行工作人員仍拒絕協助辦理凍結措施。次日,法院保全人員再次前往銀行要求協助辦理凍結措施,銀行工作人員依然拒絕辦理,最終導致被執行人賬戶上的19.9萬元錢被轉走。

由於銀行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開發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對該支行作出了《罰款決定書》,並責令限期追回被轉走的款項,同時向該銀行發出司法建議。

收到《罰款決定書》後,該支行向杭州中院提出複議,經調查杭州中院依法駁回了複議申請。最終,該支行按要求追回了相應款項,並繳納了30萬元罰款,同時向法院作出書面檢討,表示今後會加強法律學習,建立業務處理聯動機制,及時協助法院執行工作。

拒籤《協助執行通知書》,校長被罰款1萬元

2016年3月2日,開發區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中發現,被執行人某建設公司在某中學有到期債權,於是上門向學校發送了協助執行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建築公司之前承建了學校的工程,有一批工程款近期就要到賬,我們希望學校協助執行對相關財產進行扣劃。”

法院執行人員明確向副校長夏某解釋,學校作為第三方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然而,夏某卻以辦公室有多名討要工程款人員在場不方便為由,拒絕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結果,相關財產被轉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利益。

由於學校在法院法院尚未辦理解封手續時,擅自向被執行人公司支付已查封的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7條規定,學校須在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鑑於夏某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了相關財產的扣划進程,開發區法院對夏某做出了一萬元的罰款,並責令追回轉走款項。

最終,該校與夏某按要求追回了相應款項,並繳納了罰款,同時向法院做出書面檢討,表示今後將更加努力學習法律知識,加強普法教育和宣傳,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不配合凍結分紅款,社區治保主任被帶走

去年11月15日,申請人王某為保障合法權益,向開發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被執行人在社區每年都有分紅,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分紅款進行保全。

11月28日,法院執行幹警來到被執行人所在社區送達協助執行法律文書,要求社區協助執行凍結被執行人435000元分紅款。在社區辦公室內,治保主任馬某強硬拒絕協助執行,且態度極為蠻橫,用言語汙辱並動手推搡執行人員。

鑑於馬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影響了相關財產的保全進程,法院立即增派執行幹警將馬某帶回法院進行批評教育,並根據情況對其進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10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被帶到法院後,馬某認識到了錯誤,提交了悔過書,承諾積極配合支持法院執法工作。最終,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理,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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