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决策主体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及评估报告送同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决策,决策主体重新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再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决策主体应当全程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主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

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省委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时,要把群众意见和社会反映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否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论炒作等情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评估报告认为重大决策有风险的,必须及时跟踪掌握情况,发现和纠正偏差、调控风险,对群众合理诉求必须切实解决到位,对群众不合理诉求要宣传、解释和对话到位,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必须包干负责帮扶到位,对不明真相与上访闹事的部分群众法制教育到位,对无理取闹借机制造事端谋取私利的骨干分子依法打击到位,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灵活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做好风险预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重点对重大决策责任主体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