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在自家院子裡停著,晚上一個路人騎摩托車衝進院子撞車上死亡,家屬要求賠錢合理嗎?

酞青藍4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不知死者家屬哪裡來的勇氣開口索要賠償的,難道真的是誰慘誰有理,就像電影《唐伯虎點秋香》裡周星馳飾演的唐伯虎與賣身書生,爭搶進華府當家奴,互相比試誰更慘一樣?

對於死者,且不論其對錯,筆者深表同情,畢竟一條鮮活的生命,這麼說沒就沒了!但是感情不能代理法理,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事情都必須放到法律的框架內來討論。

就此案而言,過錯方很明顯是騎摩托車的人,陽關大道他不走,偏偏不請自來,衝到別人院子裡。即使人家院門沒關,那也是私宅,這樣闖進來,算不算私闖民宅呢?

對於屋主而言,這真是天上飛來的橫禍。平民老百姓,安分守紀過日子,走路都怕踩死螞蟻,把自己的車停在自己的院子裡,何錯之有,招誰惹誰了?或者請“有識之士”出來告知,到底將車停在哪裡才合適?這擺明就是欺負老實人,難道真的是“有本事的發橫財,沒本事的遭橫禍”嗎?

所以這個問題,不需要艱深的法律分析,也不需要引用什麼法條,老百姓樸素的公平意識就可解決了,誰是誰非一目瞭然。而且現在的問題不是屋主賠償死者家屬的問題,而是死者家屬如何用死者的遺產賠償屋主的損失問題了。

本來也許屋主見死者家庭遭遇如此不幸,打算自認倒黴,現在既然對方不仁,也就不必再講惻隱之心了!就像昨天回答的一個問題一樣,小偷進院子偷東西,被狗咬,屋主見其受傷,打算放他一馬,沒想到小偷竟索要賠償,最後屋主只好報警,讓他進班房了!


打虎拍蠅

對於死者而言,不論其對錯,小來都深表同情,畢竟一條鮮活的生命,這麼說沒就沒了。但是感情不能代理法理,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事情都必須放到法律的框架來討論。

對於這起案件,死者家屬要賠償,是無理要求!

想想看,如果一臺車停在自家院子裡,注意了,是“自己家的院子裡”,而且還是停著的!

當然了,這個人死了。由於他的死,刑事責任沒有承擔人了,所以將不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但是他死了,他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必然免除!因為,他既然能夠騎摩托車,十有八九是個成年人,說不定是三更半夜在外面喝了酒歸來發了酒瘋才闖入人院、撞人車的!

他極有可能還有家庭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財產,這些財產都是這個闖人院撞人車的人的遺產了;

死者家屬可以要求賠錢嗎?

在本案中,顯然騎摩托車撞進撞進他人院子的人,跟院主是沒有約定的。人家晚上在家休息,車子安定地停在自己的院子裡,你撞進他人院子,這本身是撞車,而不是院主車主侵犯摩托車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筱萊認為:每一個人的家都是應該得到絕對的、充分的保護,在家裡就是安全的、無憂的!每一個人都要保護自己的家園,保護住宅的安全和安寧,如果法律支持本案中死者駕駛的賠償要求,那會引起社會上的恐慌,人人都會沒有安全感,感覺自己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吧!


煙臺高速交警萊州大隊

車在自家院子裡停著,晚上一個路人騎摩托車衝進院子撞車上死亡,家屬要求賠錢合理嗎?


索賠不合理的情況:


索賠合理的情況:

索賠的並不是撞車的損失,而是因為你間接導致我撞車的損失,摩托車不會無緣無故衝進院子,肯定是有原因的,除了這個人自己腦殘之外,有可能是在外面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如果這些意外情況與我家有關係,例如是我家某人幹了什麼事導致對駕駛員造成了干擾才發生這個事故,這個事故也是因我而起,那麼他的索賠合情合理!


心安理得君

觀點:賠償的前提是車主有過錯,但是該案中請問車主錯在哪兒?

從提問者的題目中可以知曉:

  • 1、車主的車輛系停在自己家的院子裡;
  • 2、晚上路人騎摩托車衝進院子後死亡。

先說第一點,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停在自己家的院子裡並不存在違規違法停車的行為,單從這一點來說,車主並不存在任何過錯;其次,駕駛摩托車的騎手能夠衝進院子並死亡至少說明,當時車輛的速度不慢,而且大晚上本來視線就不好的情況下,車速過快,未盡到注意駕駛義務的騎手反而存在過錯,並最終導致了死亡結果。

故而賠償也就是承擔民事責任前提必須是車主存在過錯。但是結合上述情況來看,本案中,車主車輛停放的位置並不違法,而且停在自家院中也並未妨礙通行,自然不存在過錯。,要求車主賠償死者損失,顯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同時需要注意:本案中並不是雙方均沒有過錯,而是摩托車騎手存在過錯,車主並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應當要求車主賠償責任。

故而,該案中車主無過錯、騎手過錯的情況下,要求車主承擔一部分責任顯然站不住腳,該案就是一起簡單的摩托車手因為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而發生的悲劇。

二、責任的劃定不應該以發生傷亡為條件,而應該根據事實來客觀判定

生活中,總會發生一方並無過錯的情況下,但是對方發生傷亡就礙於道德壓力就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情。但是客觀上,這種做法不僅不可以自證清白,反而容易誘發其他問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教育作用,如果一方根本沒錯,但是另一方因為自己過錯導致死亡後反而還能得到賠償,並不有利於好的引導作用,相反只會降低駕駛人注意駕駛的自覺性,認為即使真的出問題,也能獲得賠償的想法!

綜上,車主無責的情況下,即使對方死亡,也不應該將死亡作為索賠的依據!


麋鹿說法

這完全是騎摩托車人的過錯,咎由自取,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

首先,應當指出:騎摩托車人是有重大過錯的。

夜晚開著摩托車,衝進別人家的院子,這有可能就是動機不純。根據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住宅權,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該男子夜晚開著摩托車,不經主人的允許,徑直衝進別人家的院子。這明顯就是一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一種不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

其次,騎摩托車人衝進別人的院子,撞上別人的車而死亡,這是他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與別人無關。

騎摩托車人不僅非法入宅,而且橫衝直撞。可見其行為多麼囂張,到別人家的院子裡還不減速。幸虧是撞到別人的車了,如果撞到別人家的人了,那麼非出人命不可。

所以說他撞上別人的車而死亡,也是其咎由自取。



最後,騎摩托車人的家屬要求賠償,毫無道理。

也就是說房主對於騎摩托車人的死亡是沒有一點過錯的,騎摩托車人的家屬不能因為自己撞死了,就訛房主。

絕不能讓這種自己做了壞事,還要訛別人的違法行為得逞。這種觀點,你同意嗎?


法重情深

最近悟空問答裡這類問題很多,這類問題有個共同點:事件比較離奇,發生的概率很小,但是還是有可能發生的。

就像本例中這樣,家屬要求賠錢合理嗎?我認為,這個問題很複雜,不能簡單下斷語。從事城市規劃的我談談自己的幾點看法。

我們先看下面這兩個類似的案例:

1、小偷被煤氣毒死。小偷A在月黑風高之夜,偷入某居民樓家行竊。恰巧這家用煤氣灶燒水,水燒開了,溢出來,把火澆滅,煤氣洩露,但是這家人無人在家。這時候,小偷進來,當了替死鬼。如是,小偷的家屬向這家提出賠錢要求。

2、小偷被看家狗咬死。這事發生在鄉下,小偷B小偷小摸慣了,這次深夜流竄到鄰村作案。他不知道這家有看門的大狼狗,還不僅是一隻。於是,小偷B被狗咬死。家人不幹了,呼朋喚友來狗主人家,要喪葬費,要賠償費。

第一個案例是我在悟空問答裡看到的,真實性未知。第二個案例是小時候發生在我們鄉下的真事。那麼,都該賠償嗎?

第一個案例我認為該賠償,因為主人家煤氣洩露,有過錯在先。小偷雖然偷竊可恥,但是罪不至死,於情於理,主人家都該賠償小偷家屬些錢,至於賠償多少,只能看法院判決了。

第二個案例我認為也該賠償,雖然主人家養狗看家護院沒過錯,但是小偷也是罪不至死,也該賠償一些。事實上,當年這件在我們鄉下轟動一時的案子,最後確實以法院判決狗主人家賠償一些錢告終。

總結以上兩個需要賠償的案例,我們發現一個共同點,就是肇事物(煤氣和狼狗)都有“攻擊性”。這算是個重要發現,籍著它,很多問題迎刃而解

現在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車在自家院子裡停著,晚上一個路人騎摩托車衝進院子裡撞車上死亡,家屬要求賠錢合理嗎?

答案是:有可能合理,也有可能不合理。

合理情況:

這家房子本身的存在就有過錯,有“攻擊性”,比如侵佔道路紅線的違章建築,即使合法建築,如果規劃不合理,亂給批了,這兩種情況下,死者家屬有權要求賠償,法院應該支持這種要求,除了房主,規劃部門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不合理情況:

如果這個房子本身無過錯,本身沒有“攻擊性”,那麼死者家屬無權要求賠償,畢竟人家的房子,人家的車,好好地在那裡,既沒招你,也沒惹你,你自己騎摩托車衝過來作死,只能怪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怪不得別人。這種情況下死者家屬不但無權索賠,還得賠償人家車損損失。還有,這人算是凶死了,死在別人家裡多晦氣,那家主人管他們要精神損失費都有可能!

以上是一己之見,歡迎留言討論。


走向佳美




您好,陳律師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

家屬要賠錢,是無理要求

他們的這種賠償要求,不合法,不合理,不合道德,不合大眾的基本認知

任何一個人,哪怕他根本不懂法律,也能迅速作出結論: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不應該得到任何賠償,他的訴訟請求應該被駁回,道義上的幫助也不應該支持!

一、誰該賠錢?

想想看,您都會回答了!

如果一臺車停在自己家院子裡,注意了,是“自己家院子裡”,而且是停著的!

當然了,這個人死了。

由於他的死,刑事責任沒有承擔人了,所以將不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但是他死了,他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必然免除!

因為,他既然能夠騎摩托車,十有八九是個成年人,說不定是半夜三更在外面喝了酒歸來發了酒瘋才闖人院、撞人車的!

他極可能還有家庭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財產,這些財產都是這個闖人院撞人車的人的遺產了;

他的家屬可以放棄繼承,使這些遺產成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對價,也就是賠給被闖的院主和被撞的車主。這通常是死者遺產很少,不足以賠償別人時採取的辦法。比如說,應賠10萬元,死者只有1萬元,那麼,死者家屬就放棄繼承,這10萬元遺產就直接賠給人家。

他的家屬也可以繼承遺產後,以其遺產為限,代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通常是死者的遺產大大超過應賠償額的做法,比如遺產有100萬元,應賠償額為10萬元,家屬就繼承遺產,賠完10萬元後自己還可落下90萬元進賬。

三、家屬可以要求賠錢嗎?

不-可-以!

您家的人闖人院撞人車,是您家的人錯了、該賠人家,怎麼還可以倒過來要人賠?!


這是一種很壞的風氣,只要出了事,只要有損失,就必須要找一個背鍋的、一個墊背的。

以損失要挾、以傷要挾、以死人要挾,顛倒黑白,是很壞的風氣、很惡劣的念頭!


這樣的訴訟請求是不可以被支持的

在我們國家。要追究別人的賠償責任,只有兩個依據,要麼是法律的依據,要麼是合同的依據。


可能摩托車主的家屬會找些所謂的理由,譬如認為你院子是違章建築、你車子是無牌車,等,那也是另一回事,在另案或另外的程序中追究違章建築或無牌車的責任,而不是你就在本案中有了獲得賠償的藉口!


無論怎麼樣,哪怕是違章建築,只要人家在裡面居住和生活,那就是人家的住宅。所謂住宅,就是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封閉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人家的院子、人家的住宅,你是沒有任何理由去侵入的,更沒有理由在侵入後、造成人家損失後、還倒打一耙要人賠!你這樣的請求,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差不多就是明搶!


如果死者家屬這樣的請求被支持,那會引起社會恐慌、人人自危,因為,您停在自己家院子裡的車憑空被人撞了,不但得不到賠償,反倒被撞人者家屬訴請賠償並得到支持;您躺在自己床上,飛來的人禍傷了您的心傷了您的車傷了您的院子,您還得被訴、被賠,還有法律嗎?還有天理嗎?還有良心嗎?還有安全保障嗎?


最最關鍵的是,每一個人的家(住宅)都是應該得到絕對的、充分的保護,在家裡就是安全的、無憂的!

每一個人都要保護自己的家園,保護住宅的安全和安寧,共同抵禦入侵者!

支持死者家屬要錢的請求,就打破了這個底線!

所以,陳群律師堅定地認為,死者家屬不該要錢,也要不到錢!只會遭到世人唾罵!


如果您有不同意見,歡迎拍磚!


陳群律師

這個問題的界定在於說這個摩托車主因為什麼原因死的。

1、若是酒駕或者自身原因撞上,責任自負。

若是因為這個摩托車主自己原因撞上了人家院子,那麼酒駕就要追究酒駕的責任。若是有人一起勸酒就要追究相關人的責任。若是自己玩手機等原因,造成了事故,那麼自己應該負全部責任。

這一點毋庸置疑的。因為不用讓別人來承擔自己失誤造成的後果。

2、若是因為自家院子的設置問題,這就要看具體問題了。

若是自己院子對著馬路,沒有任何警示,那麼這個問題就應該分類看。是路燈原因還是其他外界條件導致的,應該追究住戶的責任。

若是住戶設置了警示牌,也沒有其他外界原因,那麼就是車主自己負責了。


出問題的界定

其實日常中發生了很多類似的事情。比如跳水救人,救人者溺亡,那麼到底要不要追究落水者的責任?比如走在大路上,突然題到地面摔倒了,重傷。這是誰的責任?再比如,兩人吵架過程中,一方突發疾病,這會追究另一方責任嗎?

像上述案例,其實中間的不確定因素都很多。一方的突發狀況,造成了巨大損失。需要追究責任嗎?

這個就要界定,是否因為另一方的原因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了這一方受損失或者傷害。若是有直接原因可以界定。若是沒有直接原因,則無法界定。


1、跳水救人,若是主動的情況,那麼個人覺得不用。

2、走在路上踢到地面。若是地面凹凸不平,那就倒黴了,需要賠償了。

3、若是吵架中,有言辭侮辱或者身體接觸等刺激對方的行為,那也要負責了。


類似的事情很多,也有不少有糾紛,但歸根結底就是判定引起事件的原因,這才是關鍵。


老王偵查記

法海一粟認為,死者家屬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2,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其根本原因在於死者駕駛的摩托車衝進了被告的院子。被告對於自己的住宅享有所有權,該權利不受任何人侵犯。死者的行為,實際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被告沒有過錯。在整個事故發生過程中,被告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沒有任何過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如果這都算合理,就沒有天理了!

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說說:

我的車子停在自家院子裡,跟你有五毛錢的關係嗎?

首先,車子停在自家院子而不是違法停在路上,說明房主已經盡到了安全停置自家車輛的義務。

其次,騎摩托車人“衝進我家院子”的騎行行為,車主並沒有過錯。但假如在院子外面有放置一些其他物體導致他衝進院子的話,房主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沒有這方面責任的話,那麼房主肯定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我的車子、院子的損失可依法向死者家屬提出索賠要求

到了八輩子血黴了!這件事情直接導致了房主的三大損失,房主可按這三個方面去提出索賠:

1.車子被撞後的維修費用。

2.房屋及其他設施的修繕費用。

3.因死人而導致的房屋貶值。如果有這個部分的話,也可以同步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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