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擅自举债,离婚后无辜妻子为何官司缠身?

社会聚焦 | 丈夫婚内擅自举债,离婚后无辜妻子为何官司缠身?

文 | 张国栋

春节期间,本是家人团聚共度新春的美好日子,可对于苏州王琳琳(化名)及家人来说,今年的猴年春节过得特别烦心。2016年1月份,债主张某、李某、丁某以及苏州前海银行(化名)先后找上家门或致信函要求偿还总计达530万元的欠款。王琳琳一头雾水,自己与父母从未借款,怎么突然间竟欠了几百万元的外债,是不是债主认错人了。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这些钱是前夫陈展(化名)在离婚前2年时间内背着自己偷偷欠下的。而此时前夫陈展早已逃之夭夭,不知去向,债主只能盯在无辜的王琳琳身上。

而现在,陈展不见踪影,债主们则把手伸向王琳琳一家。但是她父母身体不好,小孩上幼儿园又要花钱,自己收入又不高,而那套抵押的婚房银行正准备起诉后拍卖,现在生活就是雪上加霜,自己只能整天躲着债主了。王琳琳如今心如刀割、遇人不淑,再多泪水也无济于事,不知道自己未来又何去何从!

法律分析:

钱钟书老先生曾将婚姻比作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婚姻本是爱情的延续,但对于一些人来说竟成了人生的坟墓。首先要说的是,王琳琳前夫陈展太过大男子主义,不仅揪着妻子的过去不放手,而且孩子出生后也没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他应该为这个家庭破裂负主要责任。王琳琳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在冰冷的事实面前,此刻艰难的她更需要坦然面对现状,泰然处之,毕竟她已是家里的支柱。

本案的实质就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绝大多少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外,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对于此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实践中因个案当事人情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多。但即便如此,从法条与实务裁判案件中,我们也能够摸出基本规律。大致来说,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现有法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即“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两个标准看似差别不到,实际上如果不仔细加以区分,会导致天差地别的裁判结果。其实这两个标准适用两种不同情形。

结合《婚姻法》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先说对内标准即“夫妻共同生活标准”。此种情况下,夫妻二人诉讼离婚,如果丈夫主张某项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其提供此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否则会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此时妻子不用承担还债责任。

但是如果此时某位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二人还债,则适用对外标准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除非妻子能证明丈夫与债主当时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者债主当时知道夫妻俩有“婚内财产取得归各自所有”等内容的约定,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妻子举证难度极大,在离婚后,绝大多数仍要承担还债责任。不过如果妻子能够另外举证证明当时丈夫将借款用于赌博或者吸毒等,则无需承担此项债务。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会有疑问,为什么第二个标准如此不公平,为什不修改法律,立法者到底怎么想的。其实道理是这样的,立法者认为保护债权债务等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性远远要多于配偶一方利益的保护。因为在实践中,有不少夫妻为了避债,假离婚,把所有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而自己净身出户,独揽所有债务。此时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致使经济活动出现不稳定性,所以立法明确予以禁止。但是生活中仍有很多案件不是像立法者想的那样,很多配偶一方确实是承担不明债务的受害者,就像案例中的王琳琳实在无辜。有一句老话“宁可错杀一千 不可放过一个”,国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遵循的就是这个逻辑。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再回到王琳琳案件中来。王琳琳离婚后,仍需要背负前夫巨额债务,除非她能证明前夫与债主当时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债主当时知道夫妻俩有“婚内财产取得归各自所有”等内容的约定,或举证证明当时丈夫将借款用于赌博或者吸毒等,否则仍需要偿还前夫债务。当然我们知道,这些举证对于她来讲十分困难。

写到这里,我们不禁要为万琳琳扼腕叹息,本来她有机会选择更好的另一半去组建幸福的家庭,无奈命运弄人,与前夫陈展走入了婚姻的死胡同,为别人的过错“冤屈”埋单。所以建议,男女朋友婚前要充分了解对方,如果结婚太草率,那么婚后在某些问题上就无法再回头了。当然对于现在想结束痛苦婚姻的朋友来说,为避免发生王琳琳式的悲剧,婚内要做好防范工作,留心配偶一方异常举动,积累证据,对今后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保障与权益负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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