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私占拍卖房 法院依法强制腾房

(李忠勇 郝红花)5月24日,井陉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案外人私占拍卖房产案件,并将该房产交付买房人使用。


申请执行人王某是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侄子。王某某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9月始,陆续向王某借款,除归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16年3月底,共欠王某本金118万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一直未付。2016年4月11日,王某向井陉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将王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中山东路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后侄叔对堂公薄。2016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本金118万元及利息。但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11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强制执行。

执行庭立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叔侄关系,为了促进亲情和睦,首先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并主持调解,力争达成和解,结果未能如愿。后经王某申请,法院将查封王某某名下的石家庄那套房产依法予以拍卖。但因王某某欠案外人白某的钱未还,白某将此房私占。拍卖后,白某一直不配合,拒不腾房,不能交付买房人使用。对此,法院将此案列入“精准执行”案件,5月24日上午,集中力量实施强制腾房。此举,不仅偿清了王某某欠王某的本息,而且解决了房产拍卖未交付买房人的“后遗症”,使案件圆满办结。

说法:在社会经济往来中,人们发生借贷纠纷后,应通过法律途经解决,如果不向法院诉讼,私占、私拿债务人房屋及相关财产或动武教训债务人等行为,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自己还会违法犯罪,由有理变为无理,甚至酿成两败俱伤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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