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该不该送货上门丨小马问法·律师沙龙

“你的快递到了,下楼来拿吧”、“能不能送上楼来”、“我一车东西,怕被偷呢……”对于网购的人来说,这样的对话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也因此不少人对快递员颇有微词。5月1日起,新的《快递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本期案例

最近,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市民刘先生在收取快递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快递员未经过他的许可,将快递投放到小区快递柜,于是他将负责此次配送的申通快递公司和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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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午收到短信,有一个快递直接被快递员放到代收点了。”在金色兰庭小区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市民孙女士正在一堆包裹中翻找自己的快递。孙女士说,她的快递是5月2日到达的,但快递员直接给她发了条取件短信,并没有打电话征得她的同意。“虽然快递没出什么问题,我也没有询问快递员,但我认为快递员有必要与收件人事先沟通并告知,这样对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

律师代表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李海峰律师

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鄢阳洋律师

小马:快递员是否可以拒绝送货上门?

李海峰:从合同义务角度分析,快递公司与发货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发货人或收件人支付一定运费,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特定物品运送并交付到指定收货人手中,并承担所运输的物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保管义务。因此,将快递直接交付给指定的收件人是快递公司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小马:快递放智能快件箱属于违反《条例》吗?

鄢阳洋:不属于违反《条例》,但是有个前提条件:需征得收件人的同意。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快递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快递收发方式创新,单就快递放智能快件箱而言,其有利于提高投递效率,解决快件积压的问题。

李海峰:收件人在收到所运输的物品后,享有对物品进行即时验收的权利。因此,如快递员在未经收件人许可的情况下,将物品直接交付给代收点,会导致收件人验收权利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也会增加收、发双方的争议和纠纷,不利于交易行为的安全和稳定,快递员的行为是违规的。

小马: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可以理解为“快递员若事先未与消费者沟通,便将快件直投快递柜的行为属违规”吗?

鄢阳洋:属于违规,快递柜是客户不方便收货的替代品,但不能成为拒绝送货上门的理由!物品无法当面核验;难以售后维权;重、大物品难以搬运……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快递柜是无法解决的。快递以“投柜”代替上门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消费者签字的快递单也是一纸服务协议,上面写明收寄地址意味着购买的是“门到门”的服务,不是“门到柜”的服务。同时,智能快递柜作为一种寄存服务,是需要支付费用的独立服务,不能仅仅由快递柜企业和快递企业协商一致,还应该考虑消费者的权利,也应该和消费者协商,成为三方协议,明确智能快递柜的使用、投放、程序、费用等问题。 对于代签收,如何明确其与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关系,同时保证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也是一个需要落实到制度的问题。

小马:《条例》的实行如何保障快递员的利益?

马会:《条例》的实行其实也是在保障快递员的利益。因为如果快递员在没有与收件人沟通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快递放在了保安或门卫处,很容易造成快递的丢失或毁损,尤其是贵重物品,一旦丢失将损失很大,消费者就会将责任归结于快递员,导致索赔纠纷。虽然小区里的快递柜相对安全,但也不排除有快递丢失的情况发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要求快递员事先与收件人沟通好,并告知其有权开箱验货,如果收件人说可以直接将快递放在保安处或快递柜,那么之后导致的快递丢失或毁损,快递员就可以很好的规避自己的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快递员需注意保存好证据。

小马结语

快递员若能提前通过电话或短信与消费者沟通,不论《条例》是否实施,都必将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与人方便更与己方便,衷心希望我国的快递行业向美好的明天更进一步。


整理:杜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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