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男子喝酒後死亡,法院判決一起喝酒的無責!

以案釋法|男子喝酒後死亡,法院判決一起喝酒的無責!​在一場酒局后王丹不幸猝死,因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王丹的親屬將當天與王丹一起飲酒的劉元等11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餘元。

甘肅定西臨洮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丹親屬的訴求。 宣判後,王丹的家屬提起上訴。

臨洮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

以案釋法|男子喝酒後死亡,法院判決一起喝酒的無責!​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王丹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且在王丹醉酒後,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此外,王丹死亡後,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沒有證據顯示王丹的死亡與劉元等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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