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調整,開票軟件如何升級?

稅率調整,開票軟件如何升級?

金稅盤版

一、稅率調整,開票軟件版本升級方式?

答:會採取自動升級方式,或手工升級兩種方式。

二、版本升級後,原來的商品編碼庫,是否需要重新賦碼?

答:不需要重新賦碼,開票軟件升級之後,時間到達5月1日零時,重新進入開票軟件,系統會自動將17%稅率更新為16%、11%稅率更新為10%。

三、開票軟件升級之後,如果升級之前企業自建的商品編碼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與新版稅收分類編碼表的編碼號是否有變化?

答:開票軟件升級之後,如果升級之前企業自建的商品編碼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與新版稅收分類編碼表的編碼號沒有變化,5月1日之後系統會自動將17%和11%稅率分別更新為16%和10%稅率。

四、開票軟件已升級,5月1日之後是否還可以開具17%和11%稅率的發票?

答:對於5月1日之前發行的並生效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之後,還可以使用17%和11%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和藍字發票;對於5月1日之後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7%和11%稅率。

五、開票軟件升級最新版之後,是否能直接開出16%和10%稅率的發票?

答:5月1日之前不能開出16%和10%稅率的發票。

六、5月底可以抄報稅嗎?

答:徵期一般為每月1-15號,法定假會自動順延,在此期間,您需要完成抄報和清卡工作。月底無法抄稅!

七、開票時提示“已到鎖死期不能開票”

答:點擊“報稅處理-狀態查詢-增值稅專票發票及普通發票”,查看上次報稅日期是否為2018年4月1日,報稅資料:有,這種狀態說明您徵期內沒有清卡,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到國稅服務大廳清卡。

八、增值稅普票跨月了,客戶要求換票,不能直接作廢嗎?

答: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是無法作廢的,需要開紅字負數票。

九、離線發票超限怎麼處理?

答:打開發票管理-發票重新,檢查發票的報送狀態,有未報送的發票就會出現這樣的提示。

先確定您的電腦網絡和時間是正常狀態,點擊系統設置-參數設置-上傳設置-安全接入服務器地址設置成https://tysl.bjtax.gov.cn測試成功後,點擊發票管理-發票修復-退出系統重新登陸,查看發票查詢中所有發票報送狀態為已報送時則正常開票。

十、月底時點擊上報彙總時提示,該版本不支持非徵期上報彙總

答:當抄稅起始日期為下月1日,且報稅資料為無,說明您已經完成清卡,無須報稅等操作。

十一、登錄開票軟件時提示:證書接口調用失敗,事件代碼36

答:請您核實金稅盤是否在國稅發行,如果已經發行,登錄開票軟件時出現此提示,您需要聯繫金稅客服人員,獲取“開票軟件證書驅動”安裝後解決。

稅控盤版

一、軟件升級

1、本次升級,稅控設備硬件和開票軟件是否均需要升級?如何升級?

答:稅控設備硬件不需要升級處理;開票軟件需要升級至V2.0.22版本,可在線自動升級或手工升級。

2、對於16%和10%稅率需要攜帶稅控盤前往稅務機關實現稅率變更嗎?

答:無需前往稅務機關變更稅率,只要將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5月1日零時軟件自動更新稅率。

二、編碼更新

3、原來的商品編碼庫,是否需要重新賦碼?

答:開票軟件升級後,5月1日零時,重新進入軟件,稅收分類編碼將自動更新,即17%稅率更新為16%稅率,11%稅率更新為10%稅率,無需再重新賦碼。

注意:若開票軟件未升級,5月1日零時登錄軟件,系統雖然會自動更新稅收分類編碼,但原商品編碼庫中17%和11%的商品稅率不會自動替換為16%和10%稅率,需要手工批量修改。請您及時升級開票軟件至V2.0.22版本。

4、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稅收分類編碼還顯示17%或11%的稅率嗎?

答:5月1日之前稅收分類編碼還是顯示17%和11%,5月1日零時開始進入開票軟件稅收分類編碼顯示16%和10%。

三、操作指南

5、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之後,是否能直接開出16%和10%稅率的發票?

答:5月1日零時才能開出16%和10%稅率的發票。

6、開票軟件已升級,5月1日之後是否還可以開具17%和11%稅率的發票?

答:對於5月1日之前發行並生效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之後,還可以使用17%和11%稅率開具藍字發票;對於5月1日之後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7%和11%稅率。

7、銷售方2018年3月份銷售貨物已按17%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購買方表示可能5月份要退貨,請問到時候銷售方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有關規定,納稅人5月1日以後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8、5月1日後收到的17%和11%稅率的進項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可以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1日以後取得的按17%或11%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含4月30日前開具的),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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