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書面離職,HR立即辦理辭職手續,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孫濤


一般來說,員工提出離職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員工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半個月或者一個月提出離職。

提出離職後,還需要繼續工作半個月或者一個月,這個期間,公司一邊會物色新人來接替工作,一邊會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就意味著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了。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在員工搬東西走人的最後一天把正式的離職報告以離職證明給對方。這樣做,對員工而言,也是一種保障,因為這半個月或者一個月,員工也是受保護的,也是有工資的。

第二種,員工當天提出離職,明後天就想徹底走人。

這樣情況,公司如果沒有特別要求,那員工也是可以直接離職的,但前提是需要辦理好工作的交接及其它離職手續。手續辦理完畢之時,雙方的僱傭關係也隨即解除了。


回到樓主的這個問題上,員工自己提出離職,那人事部馬上辦理離職,這個沒有問題呀。但如果員工只是隨口說了一句要離職,然後人事部就當真了,就馬上就辦理離職手續,那肯定是不對的。而現在的情況是,員工已經提出了書面離職,這是很正式的行為,那依據這個行為,公司可以馬上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現在人事部選擇同意,這也是正常的流程,沒有任何問題。


祝你好運,我是劉佳(記得先關注喲)。有關於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撩妹方面的問題歡迎探討。有時間也歡迎閱讀我的圖書作品《獵戰》、《獵頭筆記》和《非你不可》。也歡迎朋友們留言討論。


劉佳的職場佳話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及過往的一些實際案例來看,員工提出書面離職,HR立即辦理辭職手續,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要求的是勞動者要履行通知義務。但在三十天內,該勞動者仍屬於企業員工。而該單位HR在沒有和該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提前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此時,已經變為因公司原因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但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卻沒有任何理由,當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這樣的相關案例,在仲裁及司法實踐中也已經被證實。

那麼,對於此類事情該如何處理呢?

一般而言,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後,在剩餘的時間內主要工作任務是進行工作交接及相關工作的收尾工作,績效同比要下降,所以有很多企業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如有備用人選,希望提出辭職的員工早些離開。那麼,此時一定要與該勞動者簽署一份相關協議,即因公司考慮到員工離職的請求,同意員工即日起離職的協議方可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老王觀職場

員工提出離職是否可以立馬交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動法只規定任何一方提出解約要提前30日,是保障被違約方一個安排的時間,並不是保障違約方的。沒有規定被違約方必須要等到30日才可以交接。判斷是否違法,就是看提前解除是不是損害了被違約方的利益。

如公司提前30日告知員工要解約,是為了保障員工短期沒有工資收入帶來的損失。30日是給員工尋找新工作的時間。員工不願意在一個不開心的環境裡繼續工作最後30日,或者提前找到工作,想提前解除,公司也有人交接了,也可以提前交接離開。沒有損害到公司,只不過最後那些沒工作的日期補償金是沒有。員工可以自願放棄,不違法。

同樣,員工離職提前30日申請,從法律上是為了保障公司30日招到人來接手工作,以免崗位空缺造成損失。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招聘到人員接手這個工作,不需要員工工作到30日,不然會同時有2個人在一個崗位上,離職員工可能最後好幾周根本沒有工作可做,在公司混日子,公司難道要付空響?所以公司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交接。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是違法的,企業可以在制度中約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交接。

但如果員工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寫明離職日期到某個日期,那就需要遵守約定。

我是HR,我製作的離職申請表裡,只有申請日期,沒有計劃離職日期,在員工簽字的前面有一句約定:員工提前30日申請離職,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安排交接工作,所以相當於一個約定。


貓奴訓練基地

很興高能回答此問題,關於員工提出書面離職,人事立即辦理離職手續,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提問,我給你回答是肯定的,單位的HR這麼做肯定是違法的,原因主要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過了試用期的員工離職是必須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不代表提離職了就需要馬上辦理離職手續

正式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應當是從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后,在員工不同意馬上離職的情況下,如果單位HR強行要求馬上辦理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了,所以說HR如果這麼做了,就屬於違法解除。

(2)舉例說明,如果小強3月5日向公司書面申請離職,正常應當是4月4日正式辦理離隻手續

根據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小強是個守法員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是公司正好業績不太好,想裁人,然後就想讓小強馬上走,想讓他3月10日就走,但是小強本人不同意,原因是他的新公司通知他4月6日上班,但人事就強行給小強在3月10日辦理了離職手續,同時小強在離職單上寫了是公司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辦理的。並且保留了相關證據。這樣公司就是明顯違法了,小強拿了這些證據就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了,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其非法解除相關損償。

(3)如果小強3月5日向公司申請離職,正常應當是4月4日正式離職,公司經過與小強的協商,小強同意3月10日辦理手續,這種情況下公司不違法。

綜上所述,所以說員工提出書面離職,HR立即辦理辭職手續,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希望我的回覆能幫助到您,歡迎網友評論中發表不同見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