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
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有關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並對其進行處罰。
但現實中,有些員工想繼續工作,並不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問題,即主要目的是,通過某種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幫其繳納社保。
員工有效的做法是什麼?
1、能否就社保事項通過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繳交社保?
實務中,以前很多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繳納社保,但均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此類的司法解釋及回覆中明確:
員工與公司之間因社保欠費等問題,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範圍,即對於公司不繳納社保,即對社會保險的片繳問題,行政機關就可以處理了。
2、對於公司不繳交社保,員工用這一招省時省力
通過上述規定,員工應當要清晰,不要通過仲裁或訴訟去主張繳交社保問題,因為這種途徑行不能;若一定要走仲裁,則最終結果是敗訴,打個官司不容易,最終挫敗了自己的銳氣。
公司不繳交社保,肯定有維權途徑。根據《社會保險費片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員工用這一招,省時又省力:
員工提供證據證明了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後,可就公司未繳社保事項向社保機構進行投訴,社保管理部門收到員工投訴,在查實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強制徵繳。
如果本文對您有所幫助,請轉發、收藏!
如有法律問題諮詢,請在文末留言或私信。
閱讀更多 粵西大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