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首次登記是什麼意思?怎麼辦理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八種登記類型,第一種即是首次登記。那麼,不動產首次登記是什麼意思?哪些情形可以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怎麼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什麼意思?怎麼辦理登記?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作為一種登記類型,首次登記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首創,在《條例》出臺之前,存在著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和房屋初始登記、設定登記等相關類型,由於不同的部門對初始登記、設定登記的內涵理解不一致,因此《條例》將其統一歸納規定為首次登記。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要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怎麼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複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由發包方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材料申請。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後,申請人申請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三)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三)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四)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六)其他必要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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