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才能入刑,如何定義情節嚴重?

東友律師事務所

被執行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在民事訴訟中非常普遍,客觀上也造成了強制執行效果甚微這一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情形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很多人忽視了國家對於法院活動的刑事保護,故很少通過這種方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而對於“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五種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的行為認定主要把握行為的持續時間、執行標的的金額、性質以及行為人是否有阻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即行為人針對判決、裁決不作為,而針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則是積極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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